生活报2月13日讯 日前,哈市政府法制办审理了一起某医药公司违法销售高锰酸钾被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某医药公司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而销售高锰酸钾外用药,被警方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按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高锰酸钾属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该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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