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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洗浴摔伤致骨折 经营者未设置警示标志需担责
2015-03-09 15:45:0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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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9日,消费者王女士在香坊区御清池洗浴中心洗浴过程中突然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尺骨茎突骨折,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3月28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到香坊区消协,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消协调查,王女士洗浴中在忘记关闭洗浴喷头情况下更换拖鞋,由于地面湿滑单脚站立时不稳造成摔伤导致尺骨茎突骨折,消费者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而经营者在管理中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由经营者退还洗浴费18元,为此产生的732.2元医疗费用由双方分担,王女士承担382.2元,余下的350元由经营者承担。

  分析: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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