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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老人机”款式不满意要退货 经营者:无质量问题不应退货
2015-03-09 15:45:0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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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31日,消费者李先生通过媒介看到一则“老人机”的广告,广告称:史上功能最全的老人机,集收音机、视频播放机、评书机、唱戏机、养生机于一身,售价498元。看到广告后便拔打了免费送货电话购买了一台,购买后李先生发现该款机从外观到内置都不是自己喜欢的款式,并觉得与同款式的其他机器相比价格有点儿贵了,随后要求经营者为其退货,因迟迟未得到回复。4月4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到哈市消协要求经营者为其退货。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

  分析: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应当无条件为消费者退货。此案也是新《消法》实施后哈市消协适用新《消法》规定处理的第一起无因退货投诉案件。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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