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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动农村低保与扶贫政策衔接 特困对象适当增发低保金
2016-11-01 14:39:01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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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日(记者 栾微) 记者从黑龙江省民政厅获悉,近日,《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方案》部署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方案》指出,以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构筑“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圆满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任务。到2017年末,基本完成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对象、程序、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到2019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和扶贫成果,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方案》明确,加强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全省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对农村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通过适当增发低保金等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严格履行居民申请、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示程序,加强农村居民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认定工作,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县(市、区)要建立相对统一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工作机制的衔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民政、扶贫、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定期会商机制,在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低保和扶贫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台账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对象台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比对。县级民政部门将每年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扶贫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便于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及时纳入低保并掌握“低保贫困户”脱贫情况。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完善省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增加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功能和相关数据项,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动态监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将脱贫低保家庭作为核查重点,及时调整保障政策。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到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推进小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偏远型农村养老机构向城镇聚集,依据供养对象身体机能实施分类保障,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做好农村困难群众脱贫帮扶工作。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