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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0年没领证上公堂争财产 律师:不受保护
2016-11-04 08:51:00 来源:大庆网  作者:张琳 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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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4日讯 登记结婚,不仅是对恋人间的一种见证,更是法律对婚姻的一种约束与保护。可是,就有人不信这个,非法同居。

  11月2日,记者从大同区法院了解到了两起案件,以提醒市民不要视婚姻为儿戏。同时,邀请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岚,通过“非婚同居”的有关法律问题,给大家做详尽的解读。

  案例一:未登记结婚再婚“妻子”法庭讨财产

  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并不在少数。

  老张,住在大同区,2004年妻子病逝。后来,朋友给他介绍了邻村一位姓郑的女士,老张跟郑女士见了几次面,双方觉得都挺满意,征求了各自儿女的意见后,郑女士就搬到老张家,和老张过起了日子。

  两个人对登记结婚的事都不太在意,觉得年纪不小了,又是再婚,登不登记也不重要,所以始终没办正式手续。

  2015年,老张骑着电动车到地里干活,不幸和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老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以后,郑女士、还有老张的女儿小芳,跟肇事司机谈赔偿问题,也达成了赔偿协议,肇事司机拿出了12万元的赔偿款。

  可就在赔偿款到位后,这笔钱在如何分配时郑女士和小芳产生了分歧。双方谈了很久,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最后,小芳把郑女士告到了大同区法院,她主张,父亲与郑女士没有登记,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权利得到这笔赔偿款。

  郑女士辩解说,自己和老张一起生活了10年,一直在照顾老张,对外始终以夫妻名义生活,自己有权利得到赔偿款,且自己是低保户,所以应该多分或全分。

  小芳表示,郑女士和父亲共同生活了10年,自己和郑女士之间也有感情,赔偿款本来自己不想独占,但郑女士要10万元,小芳觉得郑女士要求的数额太高,所以自己一气之下,才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小芳分得8万元,被告郑女士分得4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针对本案,法官提醒市民朋友,由非婚同居引起的人身纠纷、财产纠纷日益增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符合结婚条件的市民,一定要及时补办结婚登记。

  案例二:非婚同居生子为争抚养权怒上公堂

  周洋(化名)和王雅丽(化名)都是大庆人,2007年,王雅丽到广东一家工厂打工,碰到了老乡周洋,而这时的周洋,因为在工作上表现出色,已当上了组长。

  因为是老乡,平时走得就比较近,周洋对王雅丽也比较照顾,这样相处久了,两个年轻人逐渐产生了感情。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他们便同居在一起。2008年,俩人辞去广东的工作,回大庆办了婚宴。

  婚礼结束后,俩人又去福建一家打工。由于他们并不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办了婚礼就是夫妻了,登记就是走个形式,所以也没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俩人在福建工作了一年多后,生了一个男孩。

  随着孩子的出生,担子越来越重,个性上的差异和生活态度上的分歧,也越来越明显,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周洋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小孩由自己抚养,王雅丽每月支付抚养费。

  大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问题,都想争孩子的抚养权,女方除了想争抚养权外,还说男方不是一个称职的父亲,而且不同意男方探望孩子。

  法官了解案情之后,给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因为二人是未婚同居,所以给他们详细解释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孩子还小,孩子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另一方的探视权,不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由王雅丽抚养,周洋当庭支付抚养费两万元,对孩子的探望问题也达成了共识。

  律师说法

  合法登记的婚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针对这两起案件,秦岚律师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的,在法律上称为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常婚姻关系,所以,在出现一些问题的时候,当事人的权利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比如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在财产分割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而且在一方发生意外去世后,另一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得到任何的赔偿。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第一起案件无财产争议,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影响不大,虽然孩子是非婚生子,但和与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都是存在的。在第二起案件中,因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影响就非常大,郑女士没有法定的配偶身份,她没有继承权也没有得到赔偿款的权利,由于该案件是和解解决的,老张的女儿,自愿给付一定的补偿这也是允许的,这是调解的结果,而不是判决的结果。

  在此,秦律师提醒市民,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所以建议当事人在处理婚姻问题上,一定要慎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定配偶身份,不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身份的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