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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老板卷走客户房款 仲裁委提醒选中介要谨慎
2017-06-05 09:20:56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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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5日讯(记者 雷蕾)为图省心省事,市民通过房屋中介买房,交纳的房款被中介公司老板卷跑。卖方拒绝协助买房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闹纠纷。哈尔滨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

  2015年9月3日,李林作为房屋的买方,张峰作为房屋的卖方和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峰出售其位于冰城道外区大新街某小区的房产;李林和张峰均同意由卖方委托居间方代收房款,居间方的代收行为产生买卖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5年9月6日,李林向某地产中介交付了房款30万元和居间服务费5400元,之后李林与张峰同去办理房产更名过户过程中,张峰提出没有收到某地产中介公司代收的房款,拒不配合李林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此时,李林与张峰一同前去某地产中介公司,结果发现中介公司老板不见踪影,中介公司员工告知二人公司老板已经转移了代收的房款。买卖双方就是否继续将涉案房屋更名过户至李林名下多次协商无果,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哈尔滨仲裁委专家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效力,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买卖双方均同意由卖方委托居间方代收房款,居间方的代收行为产生买卖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基于该约定,张峰与中介公司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收到房款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张峰。李林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张峰在其受托人中介公司收到房款前提下,应该继续协助李林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至于张峰未收到居间公司房款的主张应该由张峰通过提起仲裁的方式另案解决。

  哈尔滨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张峰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申请人李林办理完毕位于冰城道外区大新街某小区房产更名过户手续。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字代表认可该合同的内容。(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