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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取消13项行政许可事项
2017-07-28 18:22: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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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8日讯(记者 张隽珊)日前,哈市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哈市13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取消,今后不再实施或变相审批。

  《通知》规定,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9项,其中涉及哈市的13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取消,其中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公章刻制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复印打印业务审批;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这13项行政许可事项今后将不再实施或变相审批。

  同时,要相应做好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3项)

对应国务院取消事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2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5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3.《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9

公章刻制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4

12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13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6

14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7

15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8

18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级农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

20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10

2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市级市场监督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督部门要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1

25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2

37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3

38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