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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区中院探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新模式
2017-09-28 21:30:37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艳丽 孙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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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8日讯(孙艳丽 记者孙晓锐 编辑彭佳丽)“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八万零五百三十五元。”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庭审。伴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击声,一份新颖的“绿色”判决进入公众视野。

  此案是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作为省林区中院在司法改革契机下探索环境资源生态修复刑事审判新模式的试点法院进行的首次司法实践,是省林区中院在龙江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浪潮中为大局服务、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的创新举措。

  案件的成功审判揭开了省林区中院引入环境资源生态修复机制,创新刑事审判模式,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序幕。为了确保环境资源生态修复机制在刑事审判中的成功实施,林区中院上下联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在以下四方面集中发力,创造性开展工作:

  一是省林区中院近两年连续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梳理总结林区两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和司法保护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初步形成了可转化的经验成果,为省林区中院启动环境资源生态修复机制,创新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模式提供了数据和实践参考基础。

  二是省林区中院选取苇河法院作为首例践行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新模式的试点法院,正式启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省林区中院就开始在全省探索研究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生态修复机制,苇河法院作为早期协同参与调研的法院,在涉林刑事案件审判中累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条件较为成熟。

  三是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多单位联动机制的合力,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启动生态修复机制的主体资格问题、程序规则问题、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植造生态恢复林的管护等问题。会议的召开为此次庭审和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生态修复机制的顺利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以省林区中院为主导,初步形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生态修复机制的工作机制。主要体现为:明确区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履行能力、被破坏林地或林木的实际损失情况,选择适用判令植造恢复林或支付生态恢复费;明确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明确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林业部门提供树苗、负责技术指导和管护等;明确对不宜在原地实施复植补种的,由林业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被告人异地植造生态恢复林的场所;建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及其监督机制,确保执行到位的生态修复资金经由专用账户统一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建立生态修复专项档案,记录植造修复林地点、植造初植及年检验收情况、修复林成活后向林场移交情况及列入森林资源档案等情况。

  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创新性引入生态修复机制,是省林区中院坚决贯彻中央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举措,展示了省林区中院用司法力量修复、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成果。下一步,林区中院将总结经验,整章建制,在全区推广实施,实现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生态修复机制规范化、常态化,推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机制的不断完善。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