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齐齐哈尔
搜 索
齐齐哈尔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新规 
2017-11-22 09:35:05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邹博宁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11月22日讯 近日,记者在市人社局获悉,自《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就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的相关问题又出新规。

  规定提出,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无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文书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补缴后需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办理跨省转移。

  同时,自2017年7月21日本规定实施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办理补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跨省转移。

  不是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应文书办理补缴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办理跨省转移。

  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凭转出地提供的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办理接续工作。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