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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被判赔100多万 挥霍卖房款不赔偿获刑八个月
2018-11-07 19:27: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马欢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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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11月7日讯(马欢 记者 佘雨桐)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案件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以被执行人小光(化名)判决生效后收到售房款33万元用于个人支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小光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牡丹江市爱民区行驶时,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小李(化名)撞倒,造成小李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光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

  小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令小光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小李各项损失1 079145.02元,该判决于2016年8月26日生效。

  小光将判决生效前售出、判决生效后收到的售房款33万元用于个人支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小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24日,小光被牡丹江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在某次列车上抓获。10月23日,被告人(被执行人)小光与申请执行人小李达成执行和解,小光给付小李赔偿款50万元,小李对小光的行为表示谅解。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小光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