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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11月哈仲裁委受案1802件 供热纠纷成受案新热点
2018-12-04 14:51:53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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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4日讯(记者 佘雨桐)4日,记者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获悉,2018年1月至11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80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32件,同比增长68.41%;受案标的额65.3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7.54亿元,同比增长72.76%。

  在2018年1至11月受理的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669件,占比37.13%;其余占比较高的为物业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1月至10月,哈仲共审结案件1596件,其中裁决534件,调撤1026件,调撤率为64.29%。

  今年入冬以来,哈仲受理了7件供热合同纠纷案件。此类纠纷大多为供热公司向采暖用户追索热费的案件,申请人一般为追索拖欠供热费用的供热企业,被申请人多为接受采暖服务的居民。供热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供热纠纷的主要矛盾在于采暖用户认为供热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而拒绝缴纳供热费;第二,前业主欠缴的供热费,供热公司要求现业主支付,不支付则不供热;第三,采暖用户要求停止供热引发争议。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一方面,目前供热企业很少与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热合同;另一方面,有些供热企业存在供暖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及时或不适当等问题,如前期工作不到位、接收供暖区域时用户资料不齐全等导致难以确定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已过诉讼时效、供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却向欠缴用户主张等。

  针对以上问题,哈尔滨仲裁委提示各方市场主体:一是供热企业与采暖用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就供暖费计费期间及标准、温度检测及达标、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二是供热企业在接收供热区时应当建立原始档案,并注意以有效的形式留存催缴证据,这样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在发生采暖用户逾期交纳热费时,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或者主张逾期交费给供热企业造成的损失;三是采暖用户在发现温度不达标的时候,应当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入户检测、维修,在双方对温度数据有争议时,可共同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采暖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