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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放款快诱骗学生签订“阴阳合同” 校园套路贷团伙变“明抢”
2019-01-28 18:02:21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唐继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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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1月28日讯(记者 佘雨桐 唐继厚)28日,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呼兰区法院对田某等5人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田某等5名被告人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5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呼兰区法院公开宣判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2016年至2017年,田某、肖某、帅某等五人经预谋,虚构无抵押放款快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巧立名目收取被害人所谓保证金、违约金,在呼兰区学院路以“套路贷”方式非法占有在校大学生财物。田某等人有分有合,先后以对张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9起,数额1万到5万不等。

  2017年12月18日,田某伙同田鹏、郑某将被害人尹某某骗至其车库内,以尹某某贷款到期未还违约为由,同郭东飞一起对尹某某进行威胁,强行用尹某某的手机进行网络贷款,敲诈尹某某8 480元。

  2017年12月17日,郑某、高某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某贷款公司逼迫其进行贷款,在获取不正当利益5000元后,继续强行索要1 000元,尹某某拒绝,高某便对尹某某进行殴打,获取赃款1 000元。

  呼兰区法院认为,田某、肖某、郑某、高某、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套路贷”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田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郑某、高某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判处高某等4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四万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罚金。责令5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