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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有5片区域禁燃高污染燃料
2019-03-08 09:00:03 来源:大庆网  作者: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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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网讯 日前,大庆市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对高污染禁燃区域进行重新划定。

  5月1日起,除了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以外,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拆除或改造前的排放物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所谓“高污染燃料”,指的是《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第Ⅱ类燃料。主要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中心城区有三片禁燃区,中部片区主要是世纪大道两侧的全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西部片区为铁路让通线、庆化路、龙化路、乘风西路包围区域;东部的禁燃区范围为铁路滨洲线、龙凤大街、卧龙路以北的全部东部片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

  红岗区主要是杏四路、萨大东路、杏三路、萨大西路合围区域,大同区则是同阳路、同心街、同祥路、萨大路合围区域。

  禁燃区内将严格控制2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及民用燃煤设备燃煤质量,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限期拆除或完成改造前,应采取燃用优质煤炭、改善燃烧工况、提高烟气治理设施效率等措施,使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无视规定者将被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确定的禁燃区之外区域,制定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禁燃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改用清洁能源。

  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对禁燃区、控制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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