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黑龙江综合  >  文卫·体育  >  文卫
搜 索
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将获奖励 最高奖励10万元
2019-05-06 09:08:06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姜斌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黑龙江日报5月5日讯 5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鼓励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提高打击欺诈骗保的准确度,5月1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将按查实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了举报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有关内容,并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根据《实施细则》,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基金。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一是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二是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盗刷医保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三是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将本人的医保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保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四是涉及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包括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保费用的。五是其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人可向当地医保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上级医保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并对所举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二是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或审计部门掌握;三是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应在举报的同时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实施细则》规定,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查实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的3%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200元奖励;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以及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将相应奖励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