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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以赴 防控疫情】黑龙江省:防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认定为工伤
2020-01-25 17:44:45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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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5日讯(记者 孙英鑫)2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1月24日,省人社厅制定三条措施扎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1号),明确了政策措施,对在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及时研究部署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力量开展防控,依法依规有序管控,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具体人。

  要求做好放假期间值班值守,狠抓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点环节,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疫情流行期间,严禁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开学(开班)时间。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指导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做好防控相关工作。

  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强化教育培训,引导师生理性认识疫情、科学做好防护;分类落实防控措施,针对留校师生和离校师生分类做好应对;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提早谋划应对疫情措施,结合实际完善制度措施,做好相关预案。

  明确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障

  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1号),明确了政策措施,对在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迅速对切实加强全省人社系统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部署

  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全省人社系统制订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防控责任和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

  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科学安排业务流程,推行不见面服务,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线上开展,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要求全省人社部门切实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保障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切实发挥好人社部门职能作用。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