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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下发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2-08 16:52:00 来源: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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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8日讯(记者 周秘)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哈尔滨市安委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做好全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市政府常务视频会议部署,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市安委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做好全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行业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工作统筹,落实落靠责任,制定工作方案,从严从细抓好工作落实。

  此件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关于做好全市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强化精准支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二)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抓好统筹,督促各分管领导抓好分管战线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战线抓好落实。党委政府各分管领导要主动听取分管战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实施分类指导和精准管控,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紧盯重点,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四)全力保障防疫工作大局。各部门在部署与疫情有关的防控物资生产、民生保障物资供应和救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各留观场所及新建集中救治备用医院、养老院等场所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工作。

  (五)积极主动作为。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民生保障物资供应企业,消防救援机构、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派驻联络员、安全生产指导员,主动上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安全隐患和困难问题。

  (六)加强复产复工管理。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供水供电供热、建设工程、城镇燃气、人员密集型场所、仓储、物流等重点行业,全市30个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建立开复工台账,研究制定开复工程序,明确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有序组织开复工管理;对依法需要审批或验收的开复工企业,必须满足条件方可开复工;对非高危行业的其他企业,要制定开复工安全生产指导意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指导企业平稳开复工。

  (七)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采取实地检查与网上、视频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等方式,以服务和解决问题为主,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既尽量减少人员集聚和流动,又做到安全监管精准有效。

  三、务求实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八)制定开复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有序组织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要制定工作方案,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岗在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在岗在位,随时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结合疫情和生产实际,对本单位生产部署做出调整,确保生产的各个环节安全有序。

  (十)从严管控易发事故的各个环节。特别是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做好防火、防爆、防物理伤害和工期紧张易造成工人过度疲劳引发事故等问题。其他企业要从假期延长、人员思想不稳定、安全意识欠缺和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入手,本着一切高于平时、严于平时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各要素的管理。对返岗的从业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对关键岗位、关键技术人员未到岗,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可能引发事故的,坚决禁止开复工。

  (十一)及时报告困难和问题。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各类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有序组织生产。对当前条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

  (十二)严惩非法生产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非法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严惩。

  四、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

  (十三)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做好应急处置力量准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及时高效处置。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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