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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车辆报废却执意买卖 肇事后买卖双方共同担责
2020-11-17 12:40:55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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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卖车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吗?没错!看完牡丹江中院审理的这个案子,大家就明白了。

  2020年1月,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轿车,将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撞倒。熊某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5分钟后,熊某又返回事故现场将被害人赵某送至医院救治,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熊某的车辆是从哪里来的呢?

  原来,夏某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以2000元价格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张某又将该车卖给了熊某,熊某就是驾驶了这辆车才发生的交通事故。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明知所售车辆不能进行年检,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却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张某明知所购车辆为报废车辆,却与熊某签订买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夏某、张某、熊某共同承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阳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某、夏某、张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654766.84元。

  被告人熊某提出上诉,牡丹江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如今,私家车已成为很多人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汽车的安全性能不仅关系到车内乘客的安危,更关系到交通秩序的安全稳定。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每名驾驶员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拒绝驾驶报废车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安全。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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