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杨女士说她怎么也没有想到,波特曼西餐厅为消费者不光提供正宗美味的俄式西餐、烛光摇曳下的浪漫气氛,同时还有令人无法承受的冷漠!
杨女士说,2001年2月17日晚20时许,她与同事李经理(40岁)工作完毕后正在波特曼西餐厅里用餐,突然——
当时我和李经理正坐在波特曼西餐厅的二楼大厅里用餐,我记得我们坐的是一张靠墙的两个人面对面的小方桌,周围还有其他一些用餐者。气氛很优雅,环境也很宁静。侍者们无声地走来走去。突然,从楼梯“噔噔”走上来一高一矮两个女人,她们径直走到我们就餐的餐桌前,个子高的女人指着我对李经理说:“她是谁啊?”李经理说:“同事。”高个女人说:“什么同事!”说完就上来一把揪住我的头发,然后对我就是劈头盖脸的一顿毒打。矮个女人从桌边的卡台上拿起我的包,把我包里的东西统统都倒在地上,然后抄起一把餐刀捅向我,但被始终站立在一边观看的侍者夺了下来。
杨女士说她事后回想起来最不能接受的是,既然波特曼西餐厅的人能够把餐刀夺下,就说明当时他们完全能够控制住局面,使她免受进一步的人身侵害。
这时又上来一个男的,同这两个女人一起围住我对我拳打脚踢。我头上流了血,双眼视力模糊,因体力不支而几乎瘫倒在地面上。这时我听见、同时也看见有一个波特曼西餐厅的男工作人员说:“别在这儿打,影响我们波特曼的生意。”于是,两女一男这三个人一起动手,把我从二楼拖到一楼,又在一楼餐厅里对我连踹带打。我多次呼救,但波特曼西餐厅里始终无人理睬。后来这三人又把我拖到餐厅外面,在波特曼西餐厅的门口继续毒打我。
我看见,波特曼西餐厅的侍者就站在波特曼西餐厅的玻璃门里,一动不动地看着我。我永远忘不了波特曼西餐厅侍者的那身制服,和那张无比冷漠的脸。
杨女士说她被毒打的时间前后持续近一个小时,此期间波特曼西餐厅的工作人员无人拨打“110”报警,也无人试图制止此事的恶性发展。
我不认识毒打我的这三个人,也不知道他们与李经理是什么关系(我也不想知道)。在毒打的过程中,我价值1800元的皮包被矮个女人抢走,兜里有2188型手机一台(价值1000多元钱)、价值700元钱的红色钱夹一个、一块价值11080元的雷达表、价值1000多元钱的化妆品,包内夹层里还有公款5000元钱。
后来满脸都是血的杨女士支撑着独自一人走进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
经法鉴,杨女士双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散瞳,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变及鼻骨线形骨折,属外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属于轻伤。
杨女士在起诉行凶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决定起诉波特曼西餐厅。
杨女士在针对特曼西餐厅的起诉状上这样说:“我当时在波特曼西餐厅的二楼大厅就餐。在我被毒打的整个过程中,波特曼西餐厅的工作人员没有做出阻拦及报警的行为。更甚者,波特曼西餐厅的人还说:‘别在这儿打,影响我们生意。’如果波特曼西餐厅及时报警,‘110’很快就会赶到现场,那么我受到的伤害与损失就会降低到最少。所以损害我的‘元凶’之一也有波特曼西餐厅——如果当时波特曼西餐厅不是那么冷漠,而是采取相应措施,我也不至于在身体、精神和财物上遭受如此大的伤害。”
“虽然我的损失是由加害人直接作用导致,财产的损失也是由加害人的原因引起,但作为为我提供服务的波特曼西餐厅在此次事件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商家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我的人身财产安全。”
“我一直认为波特曼西餐厅是有很高档次的、应该在各方面都很优秀的餐厅。但波特曼西餐厅在此事件中的冷漠让我无法接受。作为消费者,在有如此高水准的饭店里被殴打这么长的时间,怎么可以没有人管,怎么可以没有个说法?波特曼西餐厅要是早点制止或是报警,我受到的伤害与损失也不会这么大。所以波特曼西餐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波特曼西餐厅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吗?
波特曼西餐厅不做回答。
2002年8月16日,《法》周刊记者第一次来到波特曼西餐厅。波特曼西餐厅人事部经理徐伟告诉《法》周刊记者,只就个人意见而言,她认为作为社会中的每位成员都有救助他人的义务,而作为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很重要,这也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徐伟表示,事发时她还没有到波特曼西餐厅工作。徐伟告诉《法》周刊记者,按照时间推算,当时的波特曼西餐厅经理应该是周本强、吕高滨两人。
8月17日,《法》周刊记者第二次来到波特曼西餐厅,找到了周本强。周本强表示“不做回答”。他说如果是“表扬报道”,他可以配合,像这样的事情,还是不要采访的好。
尽管时时碰“软钉子”,《法》周刊记者还是坚持慢慢地兜圈子。
《法》周刊记者:“如果周经理要是在餐厅会采取什么措施呢?”周本强面带微笑地说:“我会让‘他们’禁止侵害,阻止不了就找‘政府’解决。”针对是否应该“救助”,他表示:“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周经理介绍说那天他没有当班,负责处理的经理姓孙,而孙经理现在已经不在波特曼西餐厅工作了。周本强最后强调,打架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私事,为什么打架,餐厅方也不清楚,这种事情又不是餐厅让他们来的,餐厅怎么还应该负责任呢?
那么,杨女士与“波特曼”之间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了?
“不受《消法》调整。”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旭东与副秘书长于少波告诉《法》周刊记者:
“这起案件容易把消费纠纷和一般的治安案件相混同。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消法》调整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与购买、服务与接受服务而引起的纠纷。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来自经营者带给消费者的损害。但本案中受害人权益受到的侵害并不是由波特曼餐厅带来的,这种侵害来自于餐厅以外的因素。波特曼餐厅和杨女士受侵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波特曼西餐厅没阻止打人,也没报“110”。提供给消费者安全用餐,到底是商家的义务,还是商家的责任?
“这是商家的责任而不是商家的义务!”
《法》周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烹饪大师、哈尔滨天竺宾馆副总经理高峰。
高峰:“作为经营者,应该尽可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舒适、温馨、安全的环境。经营者应提供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其中的服务包括赔偿由于餐厅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桌椅板凳等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还应包括来自于餐厅以外的其他人给就餐者造成的损失。遇到此种情况首先应积极地阻止,无法阻止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出现时,采取漠视甚至要求快速离开的态度,不但没有职业道德,从法律上来看,也没有及时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情发生之后,餐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弥补自己的过失,我们认为,只要没有及时阻拦或是报警,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进行赔偿。这是作为经营者来说,最起码的道德。这是酒店的责任也是作为每个社会公民应具有的起码素质。”
杨女士说,2001年2月17日晚20时许,她与同事李经理(40岁)工作完毕后正在波特曼西餐厅里用餐,突然——
当时我和李经理正坐在波特曼西餐厅的二楼大厅里用餐,我记得我们坐的是一张靠墙的两个人面对面的小方桌,周围还有其他一些用餐者。气氛很优雅,环境也很宁静。侍者们无声地走来走去。突然,从楼梯“噔噔”走上来一高一矮两个女人,她们径直走到我们就餐的餐桌前,个子高的女人指着我对李经理说:“她是谁啊?”李经理说:“同事。”高个女人说:“什么同事!”说完就上来一把揪住我的头发,然后对我就是劈头盖脸的一顿毒打。矮个女人从桌边的卡台上拿起我的包,把我包里的东西统统都倒在地上,然后抄起一把餐刀捅向我,但被始终站立在一边观看的侍者夺了下来。
杨女士说她事后回想起来最不能接受的是,既然波特曼西餐厅的人能够把餐刀夺下,就说明当时他们完全能够控制住局面,使她免受进一步的人身侵害。
这时又上来一个男的,同这两个女人一起围住我对我拳打脚踢。我头上流了血,双眼视力模糊,因体力不支而几乎瘫倒在地面上。这时我听见、同时也看见有一个波特曼西餐厅的男工作人员说:“别在这儿打,影响我们波特曼的生意。”于是,两女一男这三个人一起动手,把我从二楼拖到一楼,又在一楼餐厅里对我连踹带打。我多次呼救,但波特曼西餐厅里始终无人理睬。后来这三人又把我拖到餐厅外面,在波特曼西餐厅的门口继续毒打我。
我看见,波特曼西餐厅的侍者就站在波特曼西餐厅的玻璃门里,一动不动地看着我。我永远忘不了波特曼西餐厅侍者的那身制服,和那张无比冷漠的脸。
杨女士说她被毒打的时间前后持续近一个小时,此期间波特曼西餐厅的工作人员无人拨打“110”报警,也无人试图制止此事的恶性发展。
我不认识毒打我的这三个人,也不知道他们与李经理是什么关系(我也不想知道)。在毒打的过程中,我价值1800元的皮包被矮个女人抢走,兜里有2188型手机一台(价值1000多元钱)、价值700元钱的红色钱夹一个、一块价值11080元的雷达表、价值1000多元钱的化妆品,包内夹层里还有公款5000元钱。
后来满脸都是血的杨女士支撑着独自一人走进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
经法鉴,杨女士双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散瞳,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变及鼻骨线形骨折,属外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属于轻伤。
杨女士在起诉行凶者的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决定起诉波特曼西餐厅。
杨女士在针对特曼西餐厅的起诉状上这样说:“我当时在波特曼西餐厅的二楼大厅就餐。在我被毒打的整个过程中,波特曼西餐厅的工作人员没有做出阻拦及报警的行为。更甚者,波特曼西餐厅的人还说:‘别在这儿打,影响我们生意。’如果波特曼西餐厅及时报警,‘110’很快就会赶到现场,那么我受到的伤害与损失就会降低到最少。所以损害我的‘元凶’之一也有波特曼西餐厅——如果当时波特曼西餐厅不是那么冷漠,而是采取相应措施,我也不至于在身体、精神和财物上遭受如此大的伤害。”
“虽然我的损失是由加害人直接作用导致,财产的损失也是由加害人的原因引起,但作为为我提供服务的波特曼西餐厅在此次事件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商家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我的人身财产安全。”
“我一直认为波特曼西餐厅是有很高档次的、应该在各方面都很优秀的餐厅。但波特曼西餐厅在此事件中的冷漠让我无法接受。作为消费者,在有如此高水准的饭店里被殴打这么长的时间,怎么可以没有人管,怎么可以没有个说法?波特曼西餐厅要是早点制止或是报警,我受到的伤害与损失也不会这么大。所以波特曼西餐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波特曼西餐厅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吗?
波特曼西餐厅不做回答。
2002年8月16日,《法》周刊记者第一次来到波特曼西餐厅。波特曼西餐厅人事部经理徐伟告诉《法》周刊记者,只就个人意见而言,她认为作为社会中的每位成员都有救助他人的义务,而作为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很重要,这也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徐伟表示,事发时她还没有到波特曼西餐厅工作。徐伟告诉《法》周刊记者,按照时间推算,当时的波特曼西餐厅经理应该是周本强、吕高滨两人。
8月17日,《法》周刊记者第二次来到波特曼西餐厅,找到了周本强。周本强表示“不做回答”。他说如果是“表扬报道”,他可以配合,像这样的事情,还是不要采访的好。
尽管时时碰“软钉子”,《法》周刊记者还是坚持慢慢地兜圈子。
《法》周刊记者:“如果周经理要是在餐厅会采取什么措施呢?”周本强面带微笑地说:“我会让‘他们’禁止侵害,阻止不了就找‘政府’解决。”针对是否应该“救助”,他表示:“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周经理介绍说那天他没有当班,负责处理的经理姓孙,而孙经理现在已经不在波特曼西餐厅工作了。周本强最后强调,打架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私事,为什么打架,餐厅方也不清楚,这种事情又不是餐厅让他们来的,餐厅怎么还应该负责任呢?
那么,杨女士与“波特曼”之间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了?
“不受《消法》调整。”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旭东与副秘书长于少波告诉《法》周刊记者:
“这起案件容易把消费纠纷和一般的治安案件相混同。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消法》调整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与购买、服务与接受服务而引起的纠纷。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来自经营者带给消费者的损害。但本案中受害人权益受到的侵害并不是由波特曼餐厅带来的,这种侵害来自于餐厅以外的因素。波特曼餐厅和杨女士受侵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波特曼西餐厅没阻止打人,也没报“110”。提供给消费者安全用餐,到底是商家的义务,还是商家的责任?
“这是商家的责任而不是商家的义务!”
《法》周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烹饪大师、哈尔滨天竺宾馆副总经理高峰。
高峰:“作为经营者,应该尽可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舒适、温馨、安全的环境。经营者应提供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其中的服务包括赔偿由于餐厅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桌椅板凳等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还应包括来自于餐厅以外的其他人给就餐者造成的损失。遇到此种情况首先应积极地阻止,无法阻止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出现时,采取漠视甚至要求快速离开的态度,不但没有职业道德,从法律上来看,也没有及时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情发生之后,餐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弥补自己的过失,我们认为,只要没有及时阻拦或是报警,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进行赔偿。这是作为经营者来说,最起码的道德。这是酒店的责任也是作为每个社会公民应具有的起码素质。”
“从经营的角度说,这种制止侵害的行为也是维护酒店正常的经营秩序。这样才有更多的消费者信任我们的服务,对我们的酒店有更多的光顾。于情于理,及时阻止都是我们应该做的。”
“不,这是商家的义务而不是商家的责任。”
《法》周刊记者采访了中国饭店协会副秘书长、黑龙江省饭店协会副会长、黑龙江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副会长刘笑吟。
刘笑吟:“如果事件是在饭店内部发生的,餐厅有出面阻止和及时报警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法定的责任。因为这种矛盾的发生是原来就存在的,不是因为餐厅发生的。餐厅对此事件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这是道德的问题,并无法定责任。餐厅的劝阻和报警的作为是公民意识和公民道德问题,不是必然履行的。”
提起打官司,人们就想起了律师。那么,律师们如何分析这起事件?
“消费者有付钱的义务,餐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本案诉讼代理人李效桐):“本案特殊性在于一般类似的案件都是诉加害人刑事附带民事,但我们为什么要诉波特曼西餐厅,就是所谓的第三方呢?主要是考虑到责任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接受服务的时候,作为服务的一方应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提供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这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包括餐厅自身行为引起的伤害,也包括由于餐厅的失职,而使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餐厅以外的人的侵害。从责任角度考虑,事件发生时处于状态中的大都是女性,侵害行为持续近一小时,在这段时间内,第一,在当时的情况下波特曼西餐厅有能力劝阻和阻拦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但波特曼西餐厅没做,这就应该承担责任。这是法定的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第二,持续近一小时,波特曼西餐厅也有足够的时间去报警,但却没有报警。波特曼西餐厅采取漠视的态度,这样才导致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目的进行协助、保密等的义务。这就是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在双方签定的口头合同中,消费者有付钱的义务,但作为波特曼西餐厅有给消费者提供可口饭菜和设施安全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波特曼西餐厅这种无视和放任事情进一步扩大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饭店有维护治安的能力,那还要公安局干什么?”(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姜启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从立法原意上是指餐厅在申请成立时经营场所的设定、经营范围的界定、经营物品的可靠性及设施的安全性都应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从此案看,经营者很难认清他们之间是感情纠葛,还是蓄谋抢劫。这时饭店的经营行为和治安案件及刑事犯罪案件混合交织在一起,使经营者很难分清是与非,罪与非罪。如果单纯要求一个经营者对全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达到最高的保护系数是经营者力所不及的,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的保护很大程度上赖于社会和国家的强制作用。”
“报不报案是职业道德问题,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是在饭店就餐应保持卫生安全,及因为饭店的设施而弄伤的情况。如果饭店有维护治安的能力,那各个饭店及服务场所就都是派出所了,必然导致懈怠公安机关的职能和职责,那还要公安局干什么?”
“权益受到损害是由于侵害人的存在,餐厅的行为不是必然造成侵害的原因。所以按照人们的良知和理性,扭送、制止、报案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这是道德研究的范畴。”
《法》周刊点评:三、四片约扑克牌大小的面包片,些许奶油,些许果酱,一菜盘红菜汤,16元。这是波特曼西餐厅最基本的套餐价格。对这个价格进一步划分会有成本和利润两部分。专家们还可以划分得更细。《法》周刊关注的是:成本中除了卫生安全之外,有没有就餐时的“人身安全”成本。
换一个角度说:在文明社会中有人遭不法侵害,报警以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这种人人应尽的义务,在波特曼这样“五钻”级的高级酒家中,义务应不应该转化为责任?而不履行义务,甚至不尽责,是不是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本刊下周继续讨论这个话题。
“不,这是商家的义务而不是商家的责任。”
《法》周刊记者采访了中国饭店协会副秘书长、黑龙江省饭店协会副会长、黑龙江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副会长刘笑吟。
刘笑吟:“如果事件是在饭店内部发生的,餐厅有出面阻止和及时报警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法定的责任。因为这种矛盾的发生是原来就存在的,不是因为餐厅发生的。餐厅对此事件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这是道德的问题,并无法定责任。餐厅的劝阻和报警的作为是公民意识和公民道德问题,不是必然履行的。”
提起打官司,人们就想起了律师。那么,律师们如何分析这起事件?
“消费者有付钱的义务,餐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本案诉讼代理人李效桐):“本案特殊性在于一般类似的案件都是诉加害人刑事附带民事,但我们为什么要诉波特曼西餐厅,就是所谓的第三方呢?主要是考虑到责任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接受服务的时候,作为服务的一方应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提供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这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包括餐厅自身行为引起的伤害,也包括由于餐厅的失职,而使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餐厅以外的人的侵害。从责任角度考虑,事件发生时处于状态中的大都是女性,侵害行为持续近一小时,在这段时间内,第一,在当时的情况下波特曼西餐厅有能力劝阻和阻拦事情的进一步发展,但波特曼西餐厅没做,这就应该承担责任。这是法定的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第二,持续近一小时,波特曼西餐厅也有足够的时间去报警,但却没有报警。波特曼西餐厅采取漠视的态度,这样才导致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目的进行协助、保密等的义务。这就是法学理论中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在双方签定的口头合同中,消费者有付钱的义务,但作为波特曼西餐厅有给消费者提供可口饭菜和设施安全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波特曼西餐厅这种无视和放任事情进一步扩大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饭店有维护治安的能力,那还要公安局干什么?”(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姜启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从立法原意上是指餐厅在申请成立时经营场所的设定、经营范围的界定、经营物品的可靠性及设施的安全性都应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从此案看,经营者很难认清他们之间是感情纠葛,还是蓄谋抢劫。这时饭店的经营行为和治安案件及刑事犯罪案件混合交织在一起,使经营者很难分清是与非,罪与非罪。如果单纯要求一个经营者对全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达到最高的保护系数是经营者力所不及的,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的保护很大程度上赖于社会和国家的强制作用。”
“报不报案是职业道德问题,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是在饭店就餐应保持卫生安全,及因为饭店的设施而弄伤的情况。如果饭店有维护治安的能力,那各个饭店及服务场所就都是派出所了,必然导致懈怠公安机关的职能和职责,那还要公安局干什么?”
“权益受到损害是由于侵害人的存在,餐厅的行为不是必然造成侵害的原因。所以按照人们的良知和理性,扭送、制止、报案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这是道德研究的范畴。”
《法》周刊点评:三、四片约扑克牌大小的面包片,些许奶油,些许果酱,一菜盘红菜汤,16元。这是波特曼西餐厅最基本的套餐价格。对这个价格进一步划分会有成本和利润两部分。专家们还可以划分得更细。《法》周刊关注的是:成本中除了卫生安全之外,有没有就餐时的“人身安全”成本。
换一个角度说:在文明社会中有人遭不法侵害,报警以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这种人人应尽的义务,在波特曼这样“五钻”级的高级酒家中,义务应不应该转化为责任?而不履行义务,甚至不尽责,是不是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本刊下周继续讨论这个话题。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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