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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医院各怀心事 医疗责任险市场面临新难题
2002-09-12 08:10:3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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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9月12日电 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四个配套文件同时出台,意味着医疗市场的规范由此拉开了序幕。与患者的权益得到相当的保护相伴而生的是,医疗机构将面临新的问题——如何化解经营风险?尽管国内对一般性赔偿进行了封顶,但医疗机构仍有可能无法承担高昂的赔偿费用,运用商业保险手段规避风险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医院:有的积极有的等

    当9月1日新条例出台之际,哈尔滨有的医院就集体给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统一进行了医疗责任险投保。医院各科室人员,不分职别和科别,一律每人年缴保费160元,而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最高赔付10万元,出现医疗差错的,保险公司最高赔付8000元。其中保险条例规定,出事故的医疗责任人承担总赔偿额的10%。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哈尔滨绝大多数医院都表示迟早要走参加商业保险规避风险这一步。因为在客观上,新《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保险需求将大大增加。首先,医疗事故从过去的三级增加到了四级,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一条,医疗事故的范围明显加大。同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事故的11项赔偿标准。另外,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医疗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可能会大幅提高。

    与一些医院积极投保相比,有相当一部分医院明确表示“暂时不会参保”。问其原因,回答多是保险公司的险种相对于新《条例》显得有点滞后,新《条例》中的一些医生责任,保险条款中适应的部分不完善,在这种状态下投保不值得。

    保险公司:为医院服务不容易

    据了解,目前哈市在保险公司投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到10家,新《条例》出台必定会打破这种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的尴尬局面。

    记者在采访保险公司财险部有关人员时发现,保险公司方面也意识到了目前的医疗责任险同医疗市场现状不配套,但要想出台新的保险条款,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医疗责任险的费率问题。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医院抱怨保险公司的保费高,但现实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确定费率的时候也非常为难。因为,很多医院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往往愿意“私了”、“花钱买太平”,能在内部处理的就在内部处理掉了,因此,保险公司很难掌握医院每年实际发生的医疗纠纷的确切数据,在没有基础性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就很难有一个科学的定费标准。此外,现行的医疗责任险品种单一,只是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医疗风险差距很大的医务人员,他们也只能买同样的保险。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医疗责任险,则根据不同科别、不同年龄、甚至不同学历制订了不同的保险条款。看来保险公司想为医院服务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记者从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获悉,随着新《条例》的实施,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医疗责任险相关的条款,使之更适合医院需求。

    保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的有关人士指出,市场的需求是保险公司制定险种时考虑的前提,医疗责任险的市场前景是不容忽视的。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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