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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我要和你打“生育权”官司!
2002-11-13 10:20:13 来源:黑龙江晨报——法周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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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周刊记者  说起4年前,小悦做的那个手术,小悦妈直到现在还害怕。
  1998年11月初,新婚月余的小悦来到哈市某大医院门诊进行妇检,并做了彩超,查出自己身患多发性子宫肌瘤。同年11月19日,小悦在家人的陪同下,又住进这家大医院妇产科治疗。
  这年12月2日,该院陈医师和康医师为其进行了保守治疗,做了肌瘤核出术。术前,小悦妈十分担心地问大夫,小悦的肌瘤大的有多大,大夫回答:“30mm-33mm。”小悦妈不懂,大夫就解释了一下。术后,小悦妈却发现核出的肌瘤当中没有大夫描述的那个最大的像小鹅蛋大小的瘤。12月10日,在医院认为已将小悦治疗痊愈的情况下,小悦出院,大夫叮嘱小悦,术后两年后再孕。
  这年12月16日,也就是小悦出院后的第六天,小悦因术后大流血又来到此医院妇产科就诊。为了确诊,在当天就做了彩超,结果是“子宫肌层多发低回声占位,子宫内膜增厚。”小悦及其家人也怀疑子宫内仍有肌瘤存在,但主治的大夫矢口否认,只是给予止血治疗。在这次止血治疗中,整整给小悦输了3000多毫升血(相当于她周身的血液总量),才保住了她的性命。12月18日,因小悦流血较多,且时间长,大夫的处置意见是:密切观察病情。12月29日,在医院又认为已经给患者治愈的情况下,小悦出院了。
  1999年4月,小悦复查彩超,肌瘤增大。1999年6月,小悦经哈市另一家大医院诊断为子宫内确有肌瘤存在,且比较大。以她当时的身体状况,不得不做子宫切除手术。这一切对于刚刚25岁的小悦来说就像一场噩梦。一边是自己的生命,一边是失去生育能力,这使她陷入了两难的困境。小悦的父母心疼女儿,一心只要保住女儿的命就行,无奈之下,小悦在这家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
  小悦认为是哈市的这第一家大医院做肌瘤核出术时,医师疏忽漏核一个较大肌瘤,后在彩超检查结果有肌瘤存在的情况下,又不肯承认错误,贻误治疗时机,致使自己最后丧失生育能力。她认为医院给她在生育上造成终身残疾,侵害了她的生育权,在身体和精神上均造成了严重损害。2001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病案的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差错。
  2002年11月,小悦把这家大医院告上了法庭。目前,哈市南岗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丧失生育权我无比痛苦!”

  小悦丧失了生育权后,她丈夫就与她离婚了。
  小悦对《法》周刊记者说:“不管怎样,我都认为是哈市这某大医院致使我丧失生育能力,严重地侵害了我的生育权。我没少花一分钱,为什么医院能给予及时治疗的时候却不给治?是那家医院大夫的问题。第一次手术,因为疏忽漏掉一个大的肌瘤,后来做彩超时发现了也不肯承认错误。给我的感觉,他们觉得像我这病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大不了最后就是切除子宫。可是,对于我来说,切除的仅仅是子宫吗?切掉的是我后半生的幸福!当时我25岁,刚结婚,还没孩子,就丧失了生育能力,我以后咋办?我父母都健在,他们就我一个女儿,我现在照顾不了他们,还得让他们替我操心。”
  “我现在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是因为他们错了,就得赔!你问我‘生育权值多少钱?’,那我问你:‘多少钱能换回来生育权?’”
  小悦手术后,丧失了生育能力,这无疑对新婚的她是个沉重的打击。采访中,小悦的母亲向《法》周刊记者吐露:第二次住院,彩超检查发现小悦的子宫内还有肌瘤,小悦的丈夫就提出要离婚。当时,小悦妈担心小悦承受不了打击,出院后就把小悦接回了娘家,还咨询了律师,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离婚的事就拖了一段时间。后来,小悦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后,小悦的丈夫又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小悦觉得两人在一起生活也没意思了,就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本想让小悦的前夫作为曾经的局内人,谈谈生育权在他眼里的价值,毕竟他的感受是特殊的。然而截止到发稿时,《法》周刊记者始终没有采访到小悦的前夫。其实想一想,结果已经不言而喻:小悦前夫的实际行动还不够明示生育权在他眼中的价值吗?

    “生育权不能用钱衡量” 

  《法》周刊记者走访了哈市的几家大医院,这些医院妇产科的大夫均表示:我们做这样的手术很慎重。通常视患者年龄、肌瘤大小、部位、有无生育要求、有无合并症及子宫出血程度而综合判断,确定治疗方案。
  生育权在我们这儿不能用钱衡量,即使作为大夫,也没有权力随便剥夺患者的生育权。有生育能力不想生育,和失去生育能力而不能生育可大不一样。所以,对30岁以下未婚或者未孕的女性,能够保守治疗都尽量给予保守治疗。
  “生育权当然要用钱来赔”
  生育权不管是无价还是有价,既然走上法庭,就意味着用钱来量化对生育权的侵害的赔偿。那么,生育权在别人眼里值多少钱?
  谭政(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差错。但是说第二次子宫切除手术与第一次手术无直接关系。无直接关系不等于没关系,医疗差错也是医疗事故的一种。医院应该对小悦进行赔偿。至于赔偿多少,应该酌情而定。像小悦这样,二十几岁,又无子女,赔偿的时候最好申请鉴定,以利于裁定。
  贾晓英(吉大社会学研究生):
  生育权对于不同的人价值不等。生育权这种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是平等的,但对于不同的人,它有其不等的价值。如果丧失生育能力,意味着她今后将面临很大的生活压力。像小悦是独生女,等父母年纪大的时候,要赡养父母,自己年纪大的时候,养老还是个问题。而且,像她的前夫那样很在乎能否生育的人不在少数,以后的婚姻幸福也还是个未知数。所以说,生育权对她来说,价值更大。
  《法》周刊编辑张非非旁白:是否可以大胆设想,考虑另一种解决办法?既然小悦的卵巢没有切除,她也可以要求哈市该大医院负责她取卵、以“试管婴儿”方式与其丈夫精子结合后,“借腹怀胎”,满足她生育的愿望。这些费用,当然均可以要求由该大医院来承担。

    “生育权,我第一个要求的”

  南京一位孙老先生状告老伴,背着他3次堕胎,侵犯他的生育权,致使他没有亲生子女承欢膝下,晚年凄凉。
  从这位八旬老翁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开始,“生育权”这个词越传越开。男性生育权也成了法律界和社会学者争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章的第一条表述:“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有人说,在法律上明确了男性也有生育权。这其实是一种误读。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无论男人、女人都有此权。不能说原来就只女人有生育权,而现在男人也有生育权了。只不过,男女的生育权到底应不应该平等,什么时候平等,问题还有待商榷。

    影响性生活,赔8万

  大夫做“包皮环套术”,使患者阴茎系带左侧延伸组织部分缺损,原告上海小伙打赢了官司。
  2002年7月24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原告徐某诉被告上海市东方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东方医院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720元,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原告徐某系未婚青年。2000年9月25日,徐某因包皮过长,到东方医院就诊。同年10月11日,被告医生为其施行“包皮环套术”。术后,徐自述包皮系带左侧疼痛,于同月19日提前两天到就诊医院拆除了环套,伤口一个月后才愈合。嗣后,徐认为医院医生手术不当,造成其患处疼痛不断,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追究被告的医疗事故责任。2001年2月19日,该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徐某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在未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徐某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徐某以被告医生不负责任,违反操作常规,将套环严重偏置,侵害了他的健康权,使其工作、生活无法正常进行,肉体和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包括交通费、营养费、律师诉讼代理费和终身护理费以及到其60岁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70万元,还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50万元。
  东方医院认为,徐某所述不符合事实,对他的治疗并无过错和过失,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服务机构,在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时应尽心尽责。而原告在被告接受包皮环套术后,阴茎系带左侧延伸组织有部分缺损,属医疗缺陷,况且由于该缺陷的存在,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的性功能有一定影响,被告应对此缺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是,经济损失的范围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来确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全部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丽琪点评:

  近年来,随着女性经济生活的独立,生育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青年选择不要孩子的婚姻。丈夫选择小孩,妻子不愿生育;妻子要生孩子,丈夫又大嚷“你侵犯了我的生育权,小孩出生我不承担抚养费”,由此,弄得夫妻俩撕破脸的剧情开始频频上演。他们争夺的其实是一种生育决定权,而争夺的前提是他们有生育能力,享有生育权。而小悦丧失了生育能力,被剥夺了生育权,享受不了生育的权利,也履行不了计划生育的义务。
  小悦及其家人仍然认为医院是医疗事故,还欲进行司法鉴定。不管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医院都应该予以赔偿,医院赔偿多少,要等待法院的判决。然而,生育权价值多少?剥夺生育权,赔偿的数额和生育权的价值会吻合吗?

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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