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15日电
检察官走进民事审判庭
2002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向兰西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准备以原告的身份打一场民事官司。
2002年9月,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反映该县榆林镇卫生院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和评估,擅自将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和土地全部出售,经检察机关调查,这个卫生院出售房地产行为确属违法,将评估价值为110万元的房地产以8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高某等6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检察院于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卫生院和高某等人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据了解,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据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贾一锋介绍,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一现象,省检察院已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10家试点检察院,希望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参与并支持原告方起诉和下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积极探索出一条新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的方式。例如,今年4月份,安达市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该市某银行将撤并的6个储蓄所的房屋产权进行了转让,转让过程中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评估,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之规定,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于是,该检察院通过向该银行下达《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及时纠正了其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正走近我们的身边
省内某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起“新鲜事”,哈尔滨市一位公民在登陆一门户网站时,发现通过该网站的链接可以登陆到一些黄色网站上,这位公民认为,该网站违法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利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网站立即停止这种行为。
另据报载,今年5月份,新疆几位青年人在某饭店消费时,发现该饭店把国旗和店旗挂在同一高度,他们认为,酒店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国旗法》的规定,于是便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如今,在我们的身边,像这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打公益官司的公民不在少数,虽然他们的诉讼请求大多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即便是胜诉,也付出了时间、精力和金钱,但是这也说明,公益诉讼正在走进我们的生活。
谁有权力提起公益诉讼
实际上,不论是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还是在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都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就在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引起人们关注和喝彩的时候,在司法程序上,一个关键的环节却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争论:检察机关或公民有没有权力提起公益诉讼?
今年8月份,在浙江省浦江县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及其代理人就一针见血的指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属于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范围内案件的侦察;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哈尔滨市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陶增田认为,虽然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有监督职能,但是监督和起诉主体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给检察机关出庭打民事官司,因此检察机关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从这一点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打民事官司显然是不合适。陶增田还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并不能说明检察机关就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比如说国有资产流失这类案件,有可能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而不是检察院,另外,一些热衷于公益诉讼的个人实际上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这也是很多由公民因义愤而提起的公益诉讼被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原因。
公益诉讼缓行还是推行
既然公益诉讼处在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那么,目前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或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缓行还是应当积极推行呢?
就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律工作者。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赵铁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不少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种种理由没有提起诉讼的话,往往会形成无人起诉的局面,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引入审判程序,应该说,这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哈尔滨市检察院的张国斌认为,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普通公民都该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符合宪法的精神,当务之急是对公益诉讼从立法的角度加以完善和具体化。
检察机关、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称之为公益诉讼。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就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了民事诉讼的尝试,在我国首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先河。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也在对此进行积极探索,日前,兰西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的出现,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和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