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26日电哈尔滨市动力区居民林某将老伴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判期间,林某出示了有许某签字的收条与协议,证明许自愿将住房让给林某。而许却说从没有写过这样的收条。由于法律上重证据,近日动力区人民法院宣判住房归林某所有。
哈市某厂的林某与同厂的许某于1987年6月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并且各有子女。近日,54岁的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73岁的许某离婚。法庭上据林某讲,2001年4月5日,双方曾达成一份书面协议,两人住的乐园小区一套六十多平方米的住房归她所有,家中95000元人民币存款及4000美元现金归许某所有。协议上有双方的亲笔签字。当年5月5日,许某将存款及现金取走,并给林某打了一张亲笔签字的收条。许某称,他并不知道有什么协议收条,也没有签过字。林某称,1994年两人在道里区地德里小区买的一套价值16万元的住房,经许某同意以12万元卖给林某的儿子。并拿出了许某收到12万元的收条,上面有许某与林某两人的签字。许某仍称,他从没有写过这样的收条。据许某讲,地德里小区的住房是他用退休后在外挣的钱买的,房照上写的是林某的名字。没想到,林某却将他私自卖了。
法院将两个收条与一份协议送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鉴中心鉴定,结果证明均是许某亲笔所写。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为依据,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的财产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分配。许某上诉。哈市中级法院将收条与协议送到北京市有关部门作笔迹鉴定,结果同样证明签名为许某亲笔所写,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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