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27日电受雇于他人的施工队在施工时又去给别人挖起了“坟坑”,谁料一个没有父母看护的8岁男孩却误入坑内,溺水身亡。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挖掘该坑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焦某赔偿男孩家长全部费用的90%,孩子家长自行负担10%。
据黑龙江晨报报道,去年5月18日,哈尔滨市给水工程公司与哈市道外区某建筑工程维修队签订了挖掘土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期间,维修队在施工现场附近的地亩街西河沟小桥旁挖掘出一个长、宽各约6米,深约3米的不规则形状深坑,挖完后也没有进行回填,大坑日久积满污水。同年9月16日16时许,在该坑附近居住的于某和妻子出门办事时,仅留8岁儿子小龙和房东在家。小龙在家呆得实在没意思,便一个人跑出去玩。不料,当小龙在大坑附近玩耍时,不慎跌入了坑里,当被附近居民发现时已经溺水死亡。突然失去了宝贝儿子,于某一家人悲痛万分,于是他们将市政公司和施工队告上法庭,要求两单位对其孩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哈市政公司称淹死孩子的大坑并不属他和工程队签订的合同范围之内,工程队私自挖的坑,出了事应有工程队负责。而工程队的负责人焦某承认此坑挖掘不属签订土方承包工程施工内容,但他称挖掘此坑是在其施工期间,一位姓姜的人找他,付给他300元钱,让其为他挖坑找坟。焦某认为,应该由坟主姜某来承担责任。在庭审中,姜某没有到庭证明此事。
法院审理认为,焦某对于家孩子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于某与其妻子也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看护责任,对自己孩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由于焦某的挖坑行为属其个人行为,不属其承包土方工程施工内容,所以给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做出判决:焦某赔偿于家全部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补偿等费用的90%即二万八千余元及二万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