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28日电日前,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一审宣判,在人民币上书写文字侮辱同事的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被判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此案中,法院首次在哈尔滨市认定人民币是一种流通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载体,因而在人民币上侮辱他人构成侵权。
此案的原告刘某、张某在诉状中称:日前刘在医院门口水果摊上买水果时,发现所找零钱中有一张五元纸币赫然写着一行字: “某医院的刘某、张某是奸夫淫妇”,在场的同事互相传看,后在单位掀起轩然大波。经多方调查和有关部门的笔迹鉴定,该字系医院同事李某所写。李某因工作失职,遭到领导批评,怀疑刘某、张某打小报告,便想到在纸币上诋毁二人,并在单位门口水果摊上购水果时支付该人民币。刘某认为,因该事传播较广,二人常受他人取笑,实际二人并无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向法院状告李某侵犯名誉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庭认为,此案中李某为诽谤他人而无中生有,在人民币上写这些文字,而人民币是一种广为流通的物品,其贬损他人的事实很快能为公众知晓,所以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李某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由于刘、张二人没能举出关于精神损失方面的证据,法庭对其10000元精神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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