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4日电本来月月将电费交给房主,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的某集团水电管理所却要再收取用电管理费,一些租用该集团家属宿舍的业户对此表示质疑。
据业户反映,从11月1日开始,该集团的供电管理人员到业户家收取50元至100元的用电管理费,收费人员却拿不出任何凭证。业户说,他们每月按商业用电每度电1.10元交给房主,可为何又收取这一费用呢?记者找到了该集团水电管理所监察组的尤伟勋,尤称,该集团用电是属于转供电,即他们对电业部门代收电费,以前需要办用电许可证,需要几千元的费用,收费是企业行为,没有收费许可。根据电业局的文件规定,为了减轻业户负担,改为每户收取50元至100元的用电管理费。平房供电局麻敏局长告诉记者,电业部门没有下发过任何向用户收取用电管理费的文件。根据国家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一律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某集团收取的用电管理费不在用电收费目录内。另外,若用户想办电,电业部门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市物价局工价处有关人士认为,在电价收费项目中,没有用电管理费这一项。企业向居民收费,必须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若没有此证,居民有权向物价部门举报,物价部门将对其滥收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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