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17日电著名作家张抗抗诉北京东方广场侵犯其著作权一案,本月1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记者日前联系到了作家张抗抗和她的代理律师高华苓她俩就此事发表了看法。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抗抗颇显不平,她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三点看法”:第一,对一审判决结果不理解、也不认同。张抗抗说:“当时打假委在东方广场发现盗版书时,就请公证员现场作过公证,而且购书小票上所盖章就是东方广场的,而且在盗版书销售中,他们是获利的,每卖一本书,他们要提取10%,东方广场在这起售假事件中是有连带责任的。”第二,如此判决,会给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盗版之风“大开方便之门”,并在法律上开了一个很恶劣的先例。张抗抗说:“因为销售盗版书的柜台是东方广场出租的,柜台自己不能开售书票据,只能盖东方广场的章,东方广场在案件中不认账,售盗版书的柜台又没有票据,试问,如此判决,著作权人、出版社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法院的判决引起我们思考,打假受挫不足为奇,但法院的判决说明我国在打击盗版的制度和市场管理上有很多漏洞。
张抗抗还谈到了一个细节,在正式开庭前,他们放弃了对东方广场50万元售假索赔的诉讼请求,用以表明此次打假不为钱,就为一个理字,但没想到法院如此判决,大大出乎她的意料。
张抗抗的代理律师高华苓女士对一审结果比较冷静,她认为法律只能讲证据,她们最有力的一个证据就是公证员对涉案图书所做的现场公证材料。她说,当时发现涉案图书时,是在一个“特卖”现场,卖过后不会再搞了,“这给我们再次收集证据造成很大困难,当时的购书小票由‘中图公司’出具,而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则加盖现金收讫章,法庭据此认为购物小票‘票章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而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