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月3日电2002年12月26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哈尔滨市公共电车总公司无轨电车供电线脱落致人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电车总公司赔偿铁路职工吴廷革各种损失共计15.1万余元。
2000年9月,哈尔滨车站调车员吴廷革在哈站515铁路专用线坐在机车内推进10辆棚车调车作业中,当车行至康安路立交桥处时,被哈市电车总公司在此处所设的横跨铁路的无轨电车供电线刮倒摔伤,造成中脑损伤、小脑萎缩、骨盆骨折、腰5节横突骨折等多处损伤,经法鉴为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哈尔滨火车站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吴廷革送往医院抢救,同时电话通知了哈尔滨市公共电车总公司。吴廷革摔伤后,先后在哈市和北京进行治疗,共花去医药、护理、交通等费用9.1万余元。吴廷革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车总公司赔偿253797元。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哈尔滨市公共电车总公司由于对其设备疏于管理与维修,使位于康安路的无轨电车供电线突然脱落,将正在执行调车作业的原告从P62型车上刮落地面,造成六级伤残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所请求的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医药费、住宿、交通、伙食、护理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予以全部支持。对被告辩称的“无轨电车供电线在事故前已经脱落,原告吴廷革未看到才使其受伤”的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故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此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