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月15日电一名13岁的小学生,在逃学出去游玩时不慎溺水身亡。在法庭上,男孩的家长与学校、河流管理者,就“由谁对男孩的死负责”针锋相对。日前,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孙浩是呼兰县某村小学校五年级的学生。2001年6月的一天早晨6时30分许,孙浩把书包放到学校后,就和同学跑到附近一处山上去玩。7时30分,给孙浩班级代课的老师得知这件事后,并没有通知家长及学校,只是正常进行教学。中午11时左右,孙浩在运粮河内洗澡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孙浩的母亲宋琳将小学校及运粮河的承包人韩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孙浩的人身伤亡与小学校、韩勇无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宋琳的诉讼请求。宋琳不服,又上诉到市法院。市法院认为小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追加该村委会为当事人后,又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认为,案发时孙浩不满13岁,他虽然离开家去学校上学,但他又在老师不到上班时间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学校出去玩,此时,他的监护义务仍然是其父母。因此,孙浩的死亡是由于监护人平时疏于教育和严格管理所致。依据有关法律驳回了宋琳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宋琳再一次上诉到市法院,市法院经重新审理此案,认为事发当天孙浩的代课老师已经得知孙浩没来上课的原因是出去玩,此时,代课老师应当预见到孙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险后果,应及时报告学校、通知孙的家长,所以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村委会负责。因此宋琳和村委会应对孙浩的死各承担50%的责任。终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宋琳1.7万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