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2月10日电近日,哈尔滨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表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仅以子女名义存款并不表示赠与关系的成立。
2000年10月,田某以其19岁儿子田亮(系化名)的名义在银行存入人民币 21万元,存款种类为定期5年。两个月后,田某与妻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子女均随李某生活。2002年6月,田亮以21万元存款系父亲赠与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父亲返还父母离婚时判归父亲的此款。
田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过将该存款赠与子女的表示,更从未在赠与一类的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且该存款在田、李离婚时已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合法处理,以田亮名义存入的款项是赠与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岗区法院认为,“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赠与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本案中田某和李某虽以子女名义存款,但既未告知子女存款的事实,更未明确表示愿将存款赠与子女,故用田亮的名字存款即是赠与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一审驳回了起诉。田亮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