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2月27日电 三年一届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在农村中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村民直接通过投票就可选举他们信任的人当村长,可这一高度民主化的选举形式在我省佳木斯市西郊35公里处的大来镇中大村却得到了另一番演绎。村民宋文祥被选上村长后仅工作一年就被稀里糊涂免去了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而去年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如今又没能在村委会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村民选举难道只是走个过场?民主到底该由谁来主?为了弄个清楚,宋文祥和镇政府打起了官司。
镇政府罢免民选村官
1999年9月19日,中大村第五届村委会选举工作进入了最关键的一天,村民宋文祥和于忠有到底谁能当选这一届村委会主任也进入了关键时刻。因为这次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次“海选”村官,村民们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一大早,530名村民便聚集到各个选举地点,来实施国家赋予他们的这一项神圣职权。当选票发到了每个人手里,他们颤抖着双手在选票上打着勾勾,圈点着自己信任的村委会候选人。当天,选举结果便出来了,宋文祥获得371票当选本届村委会主任,于忠有获得216票,未超过半数落选,后被任命为村委会副主任。
“既然村民信任我,我也一定会不负众望。”宋文祥上任后暗下决心,打算让大中村彻底改变落后面貌。他先后带领村民修建了从村子通往高速公路的道路,将村中经常发生水患的村北河进行了治理,修建了堤坝和桥梁。为了让村民尽快脱贫致富,他与市政府有关单位及市旅游局接上头,协调开发古火山旅游景点项目,并拿着古火山上的水样到市里去化验,准备开发矿泉水生产项目。宋文祥说他就是为村民干出点成绩来,村里的资金短缺,他从自己的腰包里掏出1万多元钱垫上。
可是,宋文祥的工作并没有得到时任大来镇副镇长兼中大村村支部书记的张福贵的认同,反而在2000年12月某日,张福贵因2000年秋季税费收缴进度缓慢和村里财经管理等问题对宋文祥进行了批评,宋文祥心里也感到窝火,几天没有上班。没过几天,张福贵又领着镇政府的两名委员到宋文祥家谈工作,因话不投机,再次发生争执。当天下午,张福贵在大来镇政府的口头授权下,召集中大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召开了两委班子会议,会上宣布宋文祥辞去中大村村委会主任职务,推选副村长于忠有暂时负责村里工作,与会人员表态同意。开完会后,张福贵打电话通知宋文祥,他已被辞去了村委会主任的职务。
镇政府超越职权被判败诉
宋文祥就这样被草草地撵下了台,无论从心理上还是面子上他都觉得过不去,为此他多次找到镇政府领导。但领导却称既然他自己不想干了,而且村里开会已经通过了,那他就不能干了。宋文祥又多次找到民政局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给他官复原职。2002年1月,他以大来镇政府违法行政为由,向佳木斯市郊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停止其工作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法庭上,大来镇政府认为,宋文祥从中大村两委班子会上辞职后近4个月没有上班,也没向任何人和组织申请工作,政府也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其被停止工作。依据《黑龙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34条规定,连续3个月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职务自行终止。
同年4月,郊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文祥的诉讼请求。宋不服,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过再次审理,佳木斯中级法院认为,中大村两委班子会议宣布宋文祥辞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并推选副村长暂时负责村里的工作,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相关规定,认为大来镇政府超越职权,违背法律程序。2002年9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镇政府宣布宋文祥辞去中大村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宋文祥虽然赢了官司,可是他至今也没有被官复原职。去年11月,中大村又进行了第6届村委会选举,新一届领导班子已经产生,宋文祥复职的希望恐怕要成为泡影。
然而,在中大村经过第6届村委会选举后,当选村委会主任的周东波等人又遭遇了和宋文祥相似的命运。2002年11月3日,周东波、刘树霞、温海宾三人以绝对多的选票当选村委会委员,可谓众望所归,可是当他们正式到村委会办公室上任时,却被上一届村领导班子推出门外,至今也没能上班。今年2月23日,记者在村委会办公室的墙上看到大红纸贴出的中大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中,仍然是上一届班子成员,而从没通过村民选举便成为村委会主任的于忠有,其名字却赫然写在了主任的位置上。
镇政府另有一番说法
对于中大村发生的上述情况,大来镇政府又是如何表态的呢?副镇长张福贵说,法院判的不属实,是宋文祥本人提出的辞职,政府多次让他恢复工作,是他自己以工作能力有限为由拒绝上任的。张福贵是这样评价宋文祥的,这个人平时说话挺好,实际工作起来就心术不正,他能够当上村长,也与他们宋家在村子里家族比较大有关。
原任大来镇党支部书记、现在郊区任职的于波当时就处理过宋文祥的问题。他说,宋文祥被选上后干劲十足,决心很大,又修江堤又修路的,做了一定工作,可是在年底收农业税时,其弊端就暴露出来。他原则性不强,朝令夕改,税收搞得不好,而且和副村长于忠有有矛盾。对于罢免村长一事,于波说,作为一级政府没有权力撤村长的职,而是宋文祥自己提出不干的,当时宋还找到他说,只要村里把欠宋的1万多元钱还给他,他就不干了。镇里授权村里做出的决定是在咨询民政部门后做出的。
对于宋文祥状告镇政府一事的看法,于波认为,如今基层工作很难开展,有关农村的政策及农村的法律问题,农民对这方面的了解甚至比国家工作人员还多,他们干部都非常谨慎、非常小心地处理农民问题。但中大村的问题,宋文祥有法律意识,但他掌握的不对。对于法院的终审判决,镇政府不服,并已向佳木斯市检察院抗诉了。
法院认为权力不能大于法律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罢免村委会主任的程序,镇政府擅自决定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这也是新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项主要内容。”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肖永强说,作为这一案件上诉审的审判长,他认为,法院定案的主要证据就是当时中大村的两委班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显示了与会人员对宋文祥辞职的表决意见,法院认为这是一种罢免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村官需要召开村民大会,通过半数以上选票后方能罢免。大来镇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