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3月8日电哈尔滨市太平区邮政局一职员拾到别人的身份证后“灵感”突至,利用此证件为他人购买手机卡开户或提供担保,从中收取费用,结果他和单位一起坐上了被告席。日前,法院判决邮政局赔偿失主3万元。
2001年3月,市民马某到哈市太平邮电局哈东邮政分局提取汇款。取完钱后,马某匆忙离开时误将身份证遗失在该邮局的营业厅,被邮局的工作人员陈某拾到。陈某拾到身份证后,没有主动寻找失主,却利用这张身份证开展起了“业务”。有顾客来陈某这里买手机卡时,如果忘了带身份证,或者是外地顾客买手机卡需要本地身份证担保,他就拿出陈某的身份证为顾客所买的手机卡开户或是提供担保,从中收取10元钱的费用。就这样,陈某利用马某的身份证并以马某的名义共给顾客办理了74张手机卡。
一次,马某在无意中发现了此事。他认为,邮局的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他的名称权,而且一旦用他的名义开户的手机用户出现恶意欠费,他将会受到牵连,以至于名誉受损,故他要求邮电局对以他名义开户的手机做拆机处理并取消以他名义做的担保,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因没有和邮局达成一致意见,故马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和太平邮电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太平邮电局认为,使用马某身份证卖手机卡的柜台是由个人承包的,应该由业主承担责任,马某无权告邮电局。对于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当使用,他们承认违反了《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只存在返还问题,不同意马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职员陈某称用马某身份证售卡的行为不是他本人干的,是他的经理干的,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专用证件。被告陈某未经原告马某同意,在职务工作中私自使用马某使用的身份证进行经营活动,该行为侵犯了马某的姓名权。因陈某、太平邮电局的行为,使马某的财产遭受威胁,可能因此造成财产损失,而这种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同样给马某身心造成伤害,认为马某要求被告赔偿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陈某在工作中私自使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进行销售活动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太平邮局承担。
近日,哈市太平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太平邮电局赔偿马某精神损失费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