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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2002年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10大案例
2003-03-13 14:02:5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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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汽油未按规定添加汽油清净剂

    2002年5月2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对伊春市公共汽车公司公交加油站进行清洁汽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站未按规定在加油机上张贴统一的“车用清洁汽油”标识,同时也未在所售90#汽油中添加汽油清净剂。汽油清净剂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伊春市公共汽车公司公交加油站未按规定添加汽油清净剂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十四条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了责令停止销售未加清净剂汽油,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变质面粉”做挂面

    2002年4月2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乌马河区康力挂面厂用超期面粉加工挂面,且面粉存放在邻居万某家房屋内,执法人员到达该厂后询问该厂业主,业主对此事矢口否认,经过对生产车间仔细检查,执法人员在一编织袋内发现一份山东日照市粮食工业集团总公司生产的“海曲”牌面粉合格证。生产日期为1996年12月9日。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执法人员打开了万家的房门,房屋内装有生产企业、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合格证与在生产车间发现的合格证及标注内容一致的面粉101袋,且面粉已受潮结块,但挂面厂老板抵赖推说不知道,万某则谎称面粉是他买来喂猪的,但许多疑点却又无法解释清楚,在执法人员的政策攻心、说服教育下,挂面厂老板终于承认所有过期面粉都是他的,以及往挂面中掺过期面粉的事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没收了尚未售出的变质面粉101袋,同时对挂面厂老板进行了经济处罚。

    非法销售假冒“金六福”酒案

    去年10月17日下午,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销售业务员到上甘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称在区内的部分商店有假冒“金六福”酒出售,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与企业打假专业人员一道对部分商店进行了检查,查获500ml金六福酒60瓶,经厂家专业人员鉴定,查获的60瓶“金六福”酒,内外包装、防伪标识、瓶盖均系假冒,执法人员依法将60瓶假冒“金六福”酒进行收缴,对违法销售者给予了行政处罚。

    庆丰化工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根据伊春市气瓶市场整顿方案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伊春市庆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4台运输气瓶车装有181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瓶60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并处以壹万元罚款。

    新青区新华书店销售课外辅导教材不合格案

    2002年4月,部分学生家长向新青区纪检委、新青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称新青区新华书店给各学校订购的课外辅导教材有盗版嫌疑。接到举报后,新青区纪检委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检查组,对新青区新华书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书店订购的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的初中三年级课外辅导教材文字模糊不清,书面留有墨迹,明显存在印刷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新青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到吉林省长春市吉林文史出版社调查取证,该出版社证实,这批辅导教材订货时间比较晚,又没有库存,学生又要开学,印刷厂加班印刷,才造成了印刷质量存在问题。该局责令新青区新华书店予以改正,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处罚。

    名流沙发装饰厂生产的双柜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02年10月,伊春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伊春市名流沙发装饰厂生产的双柜桌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该所依据GB/T3324-1995、QB/T1951-94、GB18584-2000检验,该批产品甲醛释放量超过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对该批产品作出必要的技术处理,出厂前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伊春区向阳粮油直销处销售不合格面粉案

    2002年3月,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对伊春区向阳粮油直销处销售的面粉进行监督检查。经抽样送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黑龙江)检验,该直销处销售的济宁市光明面粉厂、临清市鲁信面粉有限公司、山东巨野天康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三种面粉过氧化苯甲酰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该直销处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面粉,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处货值金额50%罚款38400元,罚没款合计40000元。

    销售含有毒物质的水发产品案

    2002年3月,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伊春区繁荣市场抽查了4家贩卖海产品的经营户。经检测发现,所抽查的8个批次,50公斤左右的鱿鱼、玉螺等水发海产品含有国家禁用的工业碱、甲醛、福尔马林等物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经销者立即改正,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处罚。

    伊春市童装厂无标生产校服案

    2002年4月份,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伊春区旭日办铁林校后院的童装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库存待销的校服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无原料成分含量、洗涤方法、标准编号等,不符合GB5296.4-1998标准的要求。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厂自一九九九年投产以来,无执行标准文本,从未进行过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根本无法保证,所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已销售。检查人员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按标准组织生产。

    铁力市顺达塑料厂擅自印制商品条码案

    2002年6月12日,铁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局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对铁力市顺达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违反《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没有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取得条码准印证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带有商品条码标识为“北大荒”牌精洗米的塑料纺织袋6万条,且大部分已售出。对于该厂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给予了经济处罚。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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