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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
2004-02-02 10:08: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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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省农垦管理部门受所有权人委托,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使用工作。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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