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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体检降低标准 不再做为高校录取硬性规定
2003-03-26 16:02:1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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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3月26日电今天,记者从黑龙江省高招办了解到,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将降低标准。

    黑龙江省高招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高考体检有四点变化:

    首先,体检不再做硬性规定,教育部将原高考《体检标准》改为《体检指导意见》,将原来高等学校依据体检标准进行录取改为高等学校根据《体检指导意见》制定《招生章程》,自主决定进行录取。

    其次,今年高考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的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重症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外,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在高校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原《体检标准》中有13条学校不能录取的限制,现《体检指导意见》中只有6条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规定。比如原《体检标准》中规定,报考体育类专业的男生须身高为170厘米以上,女生160厘米以上,现在的《体检指导意见》中已经取消。《体检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肢体残疾考生,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再次,今年高考取消了体检“不合格”的结论。给定考生的体检结论由原来的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三类变为合格、专业不宜就读、专业可不录取、学校可不录取四类。每个考生都可获得四类体检结论中的一类,是否录取或录取到何专业由招生学校决定。“专业可不录取”即对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专业不宜就读”即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考生,提出不宜就读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体检指导意见》中特别指出:对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的疾病的考生,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最后,考生如对当地体检医院给定的体检结论认可,应在体检表上签名。如果考生对当地医院所给定的体检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当地招考办介绍,于5月10-15日到黑龙江省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哈尔滨医大二院进行终检裁定。今年高考体检将于4月10-30日进行,体检工作由各地招考办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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