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4月26日电黑龙江省物价局昨天晚上下发紧急通知,控制在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有关医药用品价格上涨。
通知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药品,要稳定在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水平。价格需要提高时,经营者必须携带进货发票和库存单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但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对我省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市场调节价的有关医药用品,其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生产企业提高价格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各地物价部门在审批时要按利润率最高不超过10%控制。
对经营者经销的市场调节价的有关医药用品,实行差价率控制,批发环节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最高不得超过20%;
有关处方的中药饮片价格,将根据药品价值和质量实行差别差价率,最高为35%,零售药店加工成中药汤剂销售的,加工费需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有关的医院制剂,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医院制剂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医院制剂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
通知还要求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趁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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