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4月28日电 记者28日从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从5月1日起,哈市市区范围内将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收费中,将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征收的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行。
征收范围:凡哈市市区内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饮食商服业,均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哈市总工会、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职工,可予以免征。
征收标准:对市区内职工,按每人每月 1.50元征收,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扣;对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征收;对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0元征收,职工人数超过8000人的,每月最高缴费额为4000元;对饮食业,按营业面积征收,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5元。21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每月10元。41平方米至 100平方米的,每月2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20平方米的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为4000元;对商服业,按营业场地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2.50元。11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每月 5元。21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每月7.50元。 41平方米至100平方米,每月1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的不加收),每月最高缴费额为 4000元。
征收方式:职工及纳税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社会保障部门代扣;机关、未纳税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组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