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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规范规定 公办中小学可公有民办
2003-04-30 14:20:1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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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4月30日电29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针对省内一些地方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省教育厅24日出台《关于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办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可以实行公有民办。

    《意见》说,公办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中小学和企办幼儿园,在县(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学校(园)的性质。已改制的学校(园),必须履行上述程序审批。

    经批准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必须实行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独立人事管理、独立的校舍和独立进行教学。

    实行公有民办的中小学属于学历教育,各地应遵照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36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养育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在2003年底前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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