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9日电记者从黑龙江省财政厅获悉,依照《政府采购法,黑龙江省将采取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认真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调整程序。我省财政部门要求采购单位要准确、完整地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审批,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采购,自行采购的视为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调整。
搞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衔接,严格时限申报和执行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计划按月申报制度。采购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向政府采购办编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不能含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倾向,不得指定惟一品牌。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确定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提高公开招标方式比重。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和工程类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服务类中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项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供应商和专家评委。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原则上由采购单位于招标文件发出的前一天,在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供应商。采购单位于投标前一天,在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专家评委。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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