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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元,能买一立方米原木?
2003-05-14 11:22:41 来源:黑龙江晨报-法周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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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前,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自流人员李志民因私收偷发木材,在西林吉林业局贮木场(以下简称西贮)待发的木材被公安机关封存,李在西林吉林业局财务科帐户中的2500立方米的木材款也被查封。李志民逃往外地。在此同时,西林吉林业局个别领导帮助李布置有关发运事宜,使李采取欺骗手段将私收的木材大量外销,给林业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领导也因此而被停职做检查。

    事过八年,2001年,李志民旧事重提,将西林吉林业局推上被告席,诉其归还木材款。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经过几次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是运输合同,原告李志民坚持索要木材销售款,没有法律依据。李志民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此案目前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已开庭重审。

    1992年,漠河县木材销售形势不好,木材卖不动,很多火烧木都不能及时下山。为了减少国家损失,调动基层单位积极性,县里作出决定,火烧木加工成板方,县里所属基层单位均有销售权。

    1992年3月,漠河县市政管理处向县政府打报告,为弥补城市维护经费不足,申请进行锯材加工。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市政管理处锯材加工厂由市政管理处职工贾瑞贤承包。李志民是贾瑞贤的爱人。由锯材加工厂将原木运下山,加工成火烧木板方,然后由林业局同意销售,款项回到西林吉林业局的帐户上,然后与锯材加工厂结算运费及加工费。

    敞开销售火烧木板方,1992年火烧木板方销售形势很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出现以好充次,乱降价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年末,县里决定收回基层单位火烧木板方的销售权,但包括市政管理处在内的三个单位仍然有自行销售权。基层单位自行销售权,只限于火烧木板方,不包括原木。原木只能由西林吉林业局贮木场统一销售。县里还专门强调绝不允许将销售权转移给别人或委托别人销售。

    1992年初,李志民从河湾林场运原木,向林业局筑路队借款四万元转帐河湾林场。5月,市政管理处锯材加工厂同西林吉林业局前哨林场签订半产品拨交协议书,1993年2月,又同河东林场签订木材半产品运输合同。至此,1992-1993年间,李志民以市政管理处锯材加工厂的名义,在河东、河湾、前哨林场将3000多立方米的原木运下了山。

    在各单位自行销售火烧木板方材的过程中,县里发现市政管理处漠视锯材加工厂外销木材,县长在大会上点名批评市政管理处违反了县里的规定,利润大头进了个人手中,林业局吃了亏,补充城市建设费用不足的目的实现不了。

    到了1993年末,县里仅有的三个有火烧木板方销售权的单位,销售权也被全部收回。至于加工剩下来的,也就是进不了锯的原木,要统一送到贮木场缴库,绝不允许各单位自行销售。

    此时,李志民通过关系,在一位主持木材销售工作的林业局副局长的帮助下,在西贮自己检尺装车,偷发木材。

    1994年3月初,西林吉林业局另一位副局长在西贮检查时发现李志民以市政管理处名义发木材后,向县长作了汇报。李志民私运的木材被停止发运。5月份,漠河县公安局组织人力对此事进行调查,封存了李志民在西贮待发的1286.118立方米原木。此前,李志民在西贮已发出63火车原木,共计3000多立方米(其中少部分是樟子松和鲜活原木)。李志民在西贮发出的木材都是18公分以上4米长的原木,大部分是过火落叶松,有一部分是火烧樟松,还有少量活立木。每车平均载量55.25立方米,装车过程中,自行检尺,自付装车费,按检尺野帐以火烧径木,每车按40立方米左右划拨,多装少拨,给林业局造成重大损失。

    漠河县公安局对李作出处理决定后,李志民找到林业局结算。1999年8月,李志民结算164884.46元运费。

    李志民认为,木材是自己花钱买下来的,每立方米60元,木材的所有权就归自己了。2001年,李作为原告,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向林业局索要木材款。

    而林业局对此的解释是:李志民没有原木销售权。60元每立方米是原木运下山的前道工序的成本费。原木让锯材厂运下山,再加工成板方材销售。结算时,并不是所有的销售款都归锯材厂,让锯材厂赚的是一部分利润,成本林业局还是要收回来的。如果李志民花60元能买下一立方米原木,原木归他,林业局还付给他每立方米44元的运费,那李志民不等于花了16元就买了一立方米的原木?

责任编辑: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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