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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审判机关从严治院"十条禁令"及处理办法
2003-05-21 16:20:26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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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要求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二、严禁私下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三、严禁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代理人。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四、严禁借用当事人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擅自动用扣押车辆和其他被查封、扣押物品。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五、严禁故意拖延办案。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六、严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七、严禁泄露审判秘密。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八、严禁违法干预和插手下级法院或其他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九、严禁酒后开庭、办案、驾车及酗酒滋事。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十、严禁参与赌博和各种带有色情性质的活动。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全省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十条禁令”的,除依照该禁令处理外,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并视情予以调离岗位或提请免除法职;是党团员的并视情给予相应的党、团纪处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应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  辞职规定(试行)》引咎辞职。同时,对所管辖法院或部门出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瞒、压不报或袒护包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2392797

责任编辑: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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