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6月21日电刚刚经哈尔滨市政府原则通过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9项内容,并规定,住宅小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等5种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据了解,“经济房”的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五、不超过一至四项费用之和2%的管理费;六、贷款利息;七、按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八、税金;九、不超过一至四项之和3%的利润。
不得计入房价的费用包括:住宅小区经营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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