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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将由专门价格鉴定机构鉴定
2003-06-27 16:44:1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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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6月27日电记者从黑龙江省物价局获悉,《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今后凡在我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财产损失价格将由专门价格鉴定机构鉴定,并可作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据了解,以往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靠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容易引发矛盾。该《办法》出台后,所有因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车辆、财物、道路及设施等标的物的实际损失,将统一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的价格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时由持有省以上政府价格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鉴定人员,填写统一的委托书(包括车辆及受损物品情况等内容),并且对事故车辆、财物进行现场勘察、拍照,做勘察记录;价格鉴定时按事故车辆修复所需费用直接评定其经济损失,如车辆损坏严重,难以修复时,则按该车辆事故发生前的车况和使用年限,计算车辆价格作为车辆损失价格。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价格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之日起分别在3日、7日、10日和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5日内提出复核鉴定。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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