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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著作权问题 我省报告文学作家状告《华商报》
2003-06-28 13:24:0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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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6月28日电因纪实作品《六载蒙冤三判死刑无罪何需我证明》被西安《华商报》擅自刊发并上网,日前该文的作者李维君一纸诉状将《华商报》告上了法庭。27日,本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李维君系黑龙江省报告文学作家。《六载蒙冤三判死刑无罪何需我证明》系李维君在职攻读法学研究生时选中的研究课题。作者跟踪采访了长达六个月的时间,于2001年脱稿。该文讲述的是牡丹江市居民王有恩只因妻子与被害人有关系暧昧的传言,就成了仇杀疑犯,妻子也成了帮凶。6年来,他两次被判死刑,一次被判死缓,三次坚持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宣判为本案划上了句号。由于该事件跨度时间长,作品中又涉及到一些司法领域的“敏感话题”。因此,李维君谢绝了多家媒体的重金约稿,一直是作为理论探讨,低调处理。

    当王有恩获得国家赔偿后,应《羊城晚报》等著名媒体的相约,李维君将这一事件重新调整角度。仅发给了与其长期合作的《羊城晚报》等四家媒体,并且注明“此稿仅供贵版一次性使用;请勿上网;请勿外传;拒绝任何形式的转载”字样。但是令作者十分尴尬的是:去年4月29日,在没有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西安《华商报》以新闻特写的形式,署着原作者的名字并配作者的两张原版图片在《华商报》登载出来,并于出版当天,将此文及图片上了《华商报》的网站。《华商报》的网站承载该文的网页下端还特意注明了--“最快的新闻,最美的图片”。

    因涉及“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这一法律界争论不休的敏感话题,此稿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国内著名的搜狐、新浪等网站以及众多媒体纷纷转载《华商报》的文章(当时在网上检索,达百余家媒体与网站)。有些网站还不负责地做出了专题,让网民对王有恩现象发表意见,一些网民在网上发表了极其偏激的言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国内一些司法界名流也纷纷在报刊、网上发表评论。一时间王有恩成了2002年地地道道的网上“名人”和“社会名人”。

    更令原作者气愤的是,境外的个别媒体肆意篡改事实,进行了歪曲的报道。

    据原告李维君称,“《华商报》事件”发生后,他顶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与其法律顾问多次致函西安《华商报》,要求其书面答复稿件及图片的真正来源。近一年的时间里,《华商报》始终未作出答复。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今年3月21日,李维君一纸诉状将西安《华商报》告上法庭。

    在诉状中,李维君要求《华商报》在十家国家级媒体;搜狐、新浪、新华、人民等10家网站公开道歉,并承担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华商报》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华商报》发表的文章并非是第一家。《华商报》系正常转载并非侵权,并说《华商报》的文章系转载于《北京××报》。该报在刊登该文时并未在开头和结尾注明“不得转载”的字样,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转载行为并不违法。同时,《华商报》已正常支付原作者稿酬,并出示电汇凭证,所以也未侵犯作者的权益。

    本案审判长认为,从媒体上转载文字和图片行为是否需经过作者本人同意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载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200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上载该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或摘编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修改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又重新界定了转载的界限,即转载是指报纸刊物转载其它报纸刊物已发表作品的全部行为。这就在合法性上排除了报纸、期刊与网络之间以及网络与网络之间的转载行为。

    据了解,本案涉及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将网络作为新闻来源手段的合法性。本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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