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7月6日电 哈尔滨市一女大学生和一家公司商定好为该公司做1年的形象代表。可是1年之后,该公司却仍然在使用她的照片做宣传,超期使用照片是不是侵犯了肖像权?为此,女大学生一纸诉状将超期使用其照片的哈尔滨康夷宝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岁的媚佳(化名)是哈市某大学的一名学生,由于相貌出众,被哈尔滨康夷宝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夷宝公司)看中。2001年5月某日,康夷宝公司通过熟人找到媚佳,要她做公司产品的形象代表,并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规定从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期间,康夷宝公司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媚佳的肖像,媚佳作为康夷宝公司产品的形象代表,康夷宝公司支付给媚佳肖像使用费300元。合同签订后,媚佳按照公司的要求拍摄了广告照片,其照片被公司登在了公共汽车上的都市快车杂志上。
然而,做形象代表的聘用期满后,媚佳在一次坐公交车时,又意外地发现在2002年第十八期都市快车杂志的封面上仍然有她的头像。那时,刚刚毕业的媚佳正面临择业问题,她认为康夷宝公司这时候使用她的照片,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对她的就业带来了影响。于是她一纸诉状将康夷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康夷宝公司在与原告媚佳签定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都市快车杂志的封面继续使用她的照片为其产品做广告宣传,该行为侵害了媚佳的肖像权,故判决康夷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媚佳的肖像为其产品做广告宣传,并赔偿媚佳3000元。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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