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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给回扣 科室私设小金库 车辆保险诱发职务犯罪
2003-07-17 04:20:3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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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17日电 今年以来,哈尔滨市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4起贪污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涉嫌贪污保险公司退还给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无赔款退费”、“保险无赔款退费”。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黑龙江省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安科长。1994年8月至2002年1月,在任本单位公安科长期间,利用本单位办理6台车辆保险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将A保险公司返还其单位的“保险无赔款退费”19万余元中的3.4万元据为己有。犯罪嫌疑人张某是黑龙江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办公室主任。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他在办理本单位车辆保险过程中,收受A保险公司退还给本单位的“安全无赔款退费”2.2万余元据为己有。同年,张某又乘为本单位办理车辆保险之机,将B保险公司退给其单位的“安全无赔款退费”4.1万余元据为己有。犯罪嫌疑人王某是黑龙江省某集团公司机关车队队长(副科级)。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本单位奥迪A8轿车的车辆保险时,先后两次收受C保险公司退还给本单位的“安全无赔款退费”2.6万元据为己有。犯罪嫌疑人宿某是黑龙江省某勘察设计院车队长(副科级)。2002年12月,他利用职务便利,乘为本单位办理车辆保险之机,收受A保险公司返还其单位的“保险无赔款退费”4万元据为己有。

    办案的检察官指出,从这4起贪污受贿案件的犯罪手段看,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发放所谓“回扣款”及参保企业在车辆保险中收回的资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一是高额“回扣”引导企业投保。二是保险公司对返回企业的所谓“回扣”违规。三是企业对保险公司返回的“安全无赔款退费”管理不善。四是缺乏监督和制约。针对上述问题,哈尔滨市检察院对上述保险公司进行回访,建议规范“安全无赔款退费”等项目,将“暗箱操作”改为“阳光操作”,要防止保险人员违规,造成参保企业人员职务犯罪。记者了解到,目前,上述各家保险公司对哈尔滨市检察院的建议十分重视,先后召开经理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改进措施,将“暗保”变为“明保”,即所应返回参保企业的款项,直接打入参保款扣除。返还参保单位的退费款统一规范,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同时,哈尔滨市检察院对上述发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对所属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加强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科室私设“小金库”,并制定车辆保险制度和管理措施。以出现的职务犯罪为反面教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至记者发稿前,上述四家企业制定了整改措施,将车辆的权力由企业直接负责,函告哈尔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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