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7月18日电绥芬河一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为其出口俄罗斯的柑橘投了综合险,此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潮腐烂。但当外贸公司索赔时,太平洋保险却以尚未开展对外运输保险、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日前,道里区法院依法判处太平洋保险赔偿投保外贸公司16万余元。
1999年12月1日,外贸公司在浙江购买120吨柑橘,并与太平洋保险签定保险金额30万元的保险合同。11月30日,出口柑橘在宁波启运,12月8日抵达满洲里办理通关手续。10天后,中俄双方商检人员进行共同交接检验时,发现这批柑橘有2.7%的腐烂率,根据有关规定,不能换装到俄方车厢继续运输,被退回满洲里站。
外贸公司当日将情况通报太平洋保险,随后递交了全部索赔文件,但是,太平洋保险以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外贸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太平洋保险辩称,外贸公司与其签定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单的始发地点为宁波,终点站为满洲里,到达时间为1999年12月8日,至此,合同履行终结,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标的是通过国际铁路联运方式向俄罗斯出口的120吨柑橘,国内铁路运输的终点是国境站满洲里。但满洲里只是中俄国际铁路联运中国国内区段的最后一个国境站,在满洲里需要将货物换装到接受国的第一批车辆时,国内区段的运输才告终止,国内运输保险责任随之终止。保险公司的责任应自该批柑橘离开宁波仓库时起至到达满洲里的第一仓库或收货人的第一批换装车辆时止,因此,依法判处太平洋保险赔偿外贸公司16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