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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住房? 哈尔滨市45户居民状告开发商
2003-07-24 13:25:1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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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24日电购房时原以为自己购买的是商品房,可当住户们拿到房产证后才发现,自己居住的根本不是商品房而是经济适用住房,居民们认为,这是开发商从中作梗造成的。最近,哈尔滨市永平小区的45户居民将小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23日上午,哈市太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住户:我们受骗了

    23日上午,记者来到哈市太平区法院209厅。法庭上,原告永平小区45户居民的代表黑龙江省启凡律师事务所杨贺成陈述了对被告哈尔滨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和哈尔滨东力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力公司)的诉讼。原告认为,他们购买的房屋是从东力公司的工作人员手中购得的,而买卖合同中的公章却是润达公司的公章,所以这两家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后,记者采访了部分居民住户。

    据原告之一徐春玲介绍,她是于2000年看到永平小区的广告后决定购买该处住房的。徐春玲说:“当时,负责销售这个小区住房的工作人员是东力公司的职工,在我向销售人员询问时,他们明确说销售的是商品房。而且,在他们售楼处明确写着‘永平五街区商品房售房处’的字样,所以我以每平方米2480元的价钱购买了一套。可是,2002年,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下发到我手后,发现房子并不是商品房而是经济适用住房。原以为是工作人员给弄错了,一打听才知道,其他住户都遇到了我这种情况。”

    郝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在购买房屋时,没有人告诉他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住房。他还同东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书》,并交纳了2万元的订金,但合同所盖的公章却是润达公司的。

    记者在原告张济民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看到,该合同名为《商品房屋销售合同》,在所涉及的协议内容中有“合同中就甲方(住户)购买乙方(开发公司)商品房事宜,经双方洽谈达成如下协议”的字样,合同中没有一处提及“经济适用住房”。

    难断“S”还是“J”

    法庭上,被告润达公司表示,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住房,都要使用政府统一发布的合同书,即他们使用的《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而且在变更了合同书后,在新合同的右上角处已经做了“J”的标识,这是经济适用住宅房的通用标识。而商品住房的标识为“S”,合同中并没有写“S”,由此可以证明他们一直在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而非欺诈住户。

    原告张济民告诉记者,他同开发公司共签订了两份合同:2000年12月4日同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销售合同书》,这份合同没有做经济适用住房的标识;2001年8月26日,开放公司给住户变更了合同,更换成现在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合同书的右上角确实做了“J”的标识,但是,当住户们询问销售方时,他们说这是开发公司内部的档案编号,仍说是商品房,并继续作商品房的宣传。

    法庭上,辩论的焦点始终集中在开发商销售房屋时是以“J”还是以“S”的性质销售。原告的代理人杨贺成认为,开发商是在搞文字游戏,欺骗了消费者;而开发商则坚持在售楼时已经告知住户他们销售的就是“J”经济适用住房。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审。开发商销售的究竟是“S”还是“J”不日将见分晓。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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