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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两次将欠债者矿井作价 百万富翁成穷光蛋
2003-07-26 13:40:0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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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七台河7月26日电田立枝从前是煤矿老板,七台河市有名的大款,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自己百万家财经不起一场官司的折腾,矿井、土地、房屋都搭了进去。如今,官司算是赢了,法院也纠正了错判,但老田却变得一贫如洗,想要获得赔偿还得打官司。

    老田被告上法庭

    1995年,正是煤炭市场的低潮期,煤价低,中小煤矿度日艰难,老田手头拮据,于是向哈尔滨的一家开发公司借了15.1万元以解燃眉之急。这笔钱到手后,老田将其投入了生意当中。但时间不长,债主对原有的借款协议内容不满意,要求重新签,否则还款。没办法,几经磋商,老田又违心地与对方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借债方七台河市中心河乡南山煤矿16 、17 井及附属设备作价24万卖给贷款方,借债方所借的15.1万元转为贷方预付金。

    转眼还款期限过了,对方要按协议买矿井,老田当然不同意。田立枝说:“当年的协议只是权宜之计,这两对井价值起码在100万,对方想24万买断,这和白送有什么区别。”见对方撕毁协议,贷方开发公司一纸诉状将田立枝告上了法庭。

    1995年7月,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按照《合同法》规定,撕毁协议预付金须双倍返还,还款数额由最初的15.1万翻了一倍,涨到了30.2万,但老田毫不犹豫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田立枝说:“不管协议是不是违心的,谁让咱们在上面签字了呢,签字就得负法律责任,双倍还款我认了,但我不能把井口贱价卖给你。”

    井口被作价

    为了筹款,田立枝匆匆忙忙地赶赴丹东清债,但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一个月的时间里,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1996年元旦,老田押着价值30万元的抵债汽车配件回到家,曾经熟悉的景象变了样,井口连同井上土地自己家的住房都被易了主不算,老婆孩子流离失所也没了踪影。田立枝在亲戚家终于见到了借住的家人。家人说井口以及其他财产已经被法院作价执行给了原告开发公司。“不会呀,两对井一百万不能一分不剩地都被抵偿掉。”听了这个消息老田简直不相信自己的耳朵,拿过执行裁定书一看,双倍返还预付金加上借款利息等项,田立枝总共欠原告债务32.3903万元,而法院委托七台河市物价事务所对井口及附属设备的作价正好是32.3903万元。

    作价过程有“黑洞”

    “就算我的井口不值钱吧,你多作点少作点我都认了,可你也不能作价和我的欠债数额一模一样呀!我欠多少钱,我的财产就值多少钱,一块钱都不差,有这么巧的事吗?”看到这一纸裁决,老田知道执行过程中肯定有人捣鬼。

    原来,就在老田外出清债的时候,在原告的催促之下,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矿井进行了价格鉴定。原七台河市矿产资源局和七台河市物价事务所参与这次作价行为。据七台河市桃山区检察院事后的调查显示,资源局的总工程师于忠义在一份盖着公章的矿井平面图上签上了应当报废的意见,之后物价所按照报废井进行了估价。后来,于只承认他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因为没盖单位的公章。

    调查时检察官质问于忠义,“该井是否应立即报废?”于说:“我写的意思不是说该井已报废,我写的是该履行闭坑手续。履行后才能报废。”

    “你既然知道是给法院写的,又知道用此打官司,而且图纸上有资源局测量队的公章,你为什么还要这么做?”

    “图纸上的章没有法律效力,这只是我个人意见不代表单位,如果是单位鉴定必须盖单位的公章。”

    调查中检察人员发现,作价过程几乎处处存在着违法,漏项、超标准折旧、就低不就高等现象笔笔皆是,甚至市物价事务所价格管理科科长李庆祯还承认,“(开发公司)张某与我熟悉,平时见我也非常热情,田立枝这个人不支持法院的工作,他的代理矿长不配合我的工作,他爱人又骂我,我就想不让他占便宜,所以作价时就给他往少里作。”

    而法院记的也是一笔糊涂账。本案的审判员陈立娟竟把鉴定委托书交给了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张某,而且至今她也不知道张是否将委托书交给资源局。“这办的是什么案”田立枝气愤地说,“看来他们还是手下留情了,否则再少作点我的矿不但没了还得倒找钱。”

    错判被纠正

    1998年,案件调查终结,桃山区检察院提请上级抗诉。7月25日,七台河市检察院出具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中提出的意见是,法院的执行鉴定有漏项,如供电增容费和安装费,矿内运煤专用道路费、土地征用费等。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托七台河市地质矿产局和七台河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田立枝原中心河乡南山煤矿16 、17 矿井附属设备及房屋重新作价,作价后出入较大,与原鉴定相差55.5万余元。

    当年12月23日,桃山区法院承认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并重新作出裁定。新裁定撤销了原裁定书,并委托省物价部门对井口重新鉴定。但新裁定只依法查封原七台河市中心河乡南山煤矿16 、17 井口及井上房屋,允许生产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而没有立即执行回转。

    田立枝说:“作出撤销裁定,新任的桃山区法院领导顶住了很大的压力,这我都知道,但是既然撤销了原裁定就应考虑到井口的安全问题,或者是执行回转或者是委托我进行看管,否则井口没了主人很容易出事。”

    老田的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1999年8月1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桃山区法院将此案移送茄子河区法院执行。2000年9月13日,茄子河区法院作过调查后得出结论,16 、17 井口已经破坏,高压线路、变压器等物品均不知去向,个别房屋被拆除。经查,井口灭失,已无鉴定作价的价值。

    老田提起国家赔偿

    官司打到这个地步,老田已经一贫如洗,带着妻儿在亲戚家寄住,躲债躲得连电话都不敢接。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老田提起了国家赔偿。在赔偿申请书中老田称,作出民事裁定书后,桃山区法院应立即执行回转。但该机关将此案搁置,造成井口灭失。因此,请求人要求桃山区法院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90万元。

    老田的举动得到了七台河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在一份给桃山法院的指导函中称,田立枝已多次到该院上访,主要内容是申请赔偿。该院认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是你院,因你院的执行裁定所致,何况你院已确认该裁定的错误,所以,你院应予立案。”

    2002年10月18日,桃山区法院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决定书中称,本院在处理田立枝合同纠纷一案中确有不当之处,但作价问题系市物价部门作出的,如赔偿的话应由物价部门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今年2月25日,以程序违法为由,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撤销了桃山区法院的不予赔偿决定,要求重审。七台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伏克勤告诉记者,按照规定,作出赔偿决定之前必须确认行为违法,区院直接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显然不合规定。

    伏克勤介绍,田立枝的案子已经进入了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案的最多审理期限是7个月。田立枝说,他打官司外加这些年的生活,又花进去十多万。去年年初,债主上门逼债,还不上钱没办法他只能当着对方的面自断手指赔罪。“我现在有理,开庭就能赢”田立枝说,“但就怕法院拖着不办,因为这里面涉及人情关系,国家赔偿之后,紧接着就会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到那时候有些人的循私枉法的行为想捂也捂不住了。”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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