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8月15日电记者14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由哈市房产住宅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三部门联合组成的哈市整顿和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将在哈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大检查,检查期间重点查处以下14种违规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订款及预售商品房的无证销售;在未解除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一房多售行为;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价格销售的行为;以欺骗手段承诺落户,向外地居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房屋进户时不向购房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广告不规范的行为;不使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的行为;售房时不按规定在售房处公示及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 (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物价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价格审批文件的;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项的;因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售出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住宅按套销售时分割拆零销售的;未取得营销人员岗位证书擅自上岗销售的。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缺斤少两”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时,不向购房人明示《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在买卖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将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再次出售或出租,开发企业与测量机构勾结,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
合同不履约及合同欺诈的行为。签订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的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或擅自删减相关内容;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人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开发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