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牡丹江8月2日电为获取暴利,非法贩卖无碘大粒盐,日前,海伦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等四人有期徒刑。
2002年9月初,张某和付某二人从辽宁盘山县购进无碘大粒盐57吨,而后分别在绥棱县、北安市及海伦市海兴镇、伦河镇等地销售,从中获利8000余元。2002年10月26日,张、付二入再次购买无碘大粒盐66吨,31吨被吉林省盐务部门扣押收缴,35吨被海伦盐业公司依法收缴。2002年10月,张某又一人购进无碘大粒盐35吨,非法获利5000元。
2002年9月,海伦人王某从张某处购进无碘大粒盐14吨,后卖给明水县双丰酱油厂,获利300元。同年9月10日,王某在哈市购买无碘盐6吨,卖给海伦永富乡东大村高某,非法获利100元。
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李某先后两次在张某处购买无碘大粒盐18吨,在海伦市海兴镇、共合镇、共荣乡等地销售,非法获利1000余元。
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付、王、李四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00元;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3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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